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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定罪获肯定 食品安全沉疴需重典

2011年11月15日 08: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南“瘦肉精”案折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趋势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社会肯定 食品安全沉疴需用重典惩治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

  “你看这肉多新鲜。”11月14日早上,初冬的阳光暖暖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上一个农贸市场的肉食区内,人头攒动,商贩们笑着与顾客讨价还价。

  而在8个月前,一场风波的发生,使他们几乎没有生意。

  今年3月,肉制品生产企业双汇公司收购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一事被曝光,市民们安全食用猪肉的信心普遍下降,购买率也大幅度下降。

  汝河路农贸市场一名姓张的商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两个月来,他们的生意逐渐好转,尤其是入冬以来,灌香肠、做熏肉的市民多了起来。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近日举行的第九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上说,9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已经查处案件12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0余人,地下非法生产销售网络基本被摧毁。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截至目前,河南省查处“瘦肉精”案件共56起148人。其中,最高刑期的是今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件主犯刘襄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么,当时为何下此判决?意义何在?《法制日报》记者今日就此采访了河南省法官及有关专家。

  “瘦肉精”案如何审

  “食品问题无小事。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后,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符合省情、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判决。”虽然时隔7个月之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对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这番话仍记忆犹新。

  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带领程慎生等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济源双汇食品公司进行调研。看到偌大的生产车间、屠宰车间内机器停转、产品封存,空无一人,张立勇深表痛惜。济源市主要领导说,“瘦肉精”事件发生后,这家公司停业整顿,2000名员工下岗待业。

  后来,张立勇在与当地政法机关负责人座谈时说:“要通过法律的精准打击,逐步恢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

  “法院的判决要突出法律和省情的最佳结合,促使社会各界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在张立勇的建议下,河南省相关法院对如何审理“瘦肉精”案件进行广泛论证。 

  在定罪量刑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查阅大量案例、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就“瘦肉精”案件中有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审理要抓住重点,抓住源头,对明知有害而去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要严厉打击;对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要严惩不贷;对于涉案养殖户的问题,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在认定普通养殖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人为地拔高。

  “各地法院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瘦肉精’案件,全面推进审判公开,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使群众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要通过审判发挥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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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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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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