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弱化社会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毋庸置疑,对社会成员诚信道德品行的型塑,需要依理制善法。但在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硬化制度的僵硬性,不能忽视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换言之,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应该坚持德法并重的原则,既要尽快建立和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也要注重个体诚信德性的内在规约力和向善力,以达到德性伦理的内规与制度伦理外治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诚是守信的道德基础,只有内心诚才有信,否则就会沦为空伪。市场主体对合约的遵守,除了需要法律的威慑外,更需要社会成员具有道德自律和良知,能够坚守信用道德律令而不投机牟利。相反,一旦人们内存贪欲,毫无诚实之心,再完备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也不足以遏制人们伺机失信作恶的行径。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体出现的各种诚信危机也说明,光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外在规制是不够的,还要有人的良心、道德信念和德性的内在约束。近年来,美国相继发生的大公司的财务作假案以及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等无不表明,一旦社会成员缺乏道德良知的守望,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难以阻遏失信的欺骗行径的发生。显然,对社会成员进行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善化其心灵、强化其道德自律精神,是社会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事实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单纯的道德教育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诚信社会,同样,单纯的法律惩治也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诚信社会,唯有德法相济,使诚信既是德性,又是制度,还是资源,三者相得益彰,协调一致,良好的诚信社会才会真正实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王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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