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人可以与外界毒贩“商定”购买毒品价格,可以在监狱内贩毒、吸毒,而且狱警也在或有意或无意地为犯人传递毒品。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却记录在了河南洛阳三家法院的判决书上。(1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乍看这则发生在洛阳监狱里的新闻,给人一种惊愕不已、不可思议之感。可是细看记者还原的服刑人员贩毒经过之后,又即刻觉得,类似高墙内的违法交易,简直太容易了,如同“家常便饭”,甚至只能称作是“小巫见大巫”。
犯人为何能在监狱内贩毒,他们是如何拿到毒品的?报道说是50多岁的老狱警王景万或许是有心之失,或许是无心之过,将毒品运给了犯人。报道质疑王景万只在案发初时被拘留,后来似乎又相安无事。但据洛阳监狱最新消息,“相关责任警察分别受到党政纪严肃处理”。
如果拿“意外过失”说事,显然没有说服力。《监狱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狱警不得有“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九种行为。难道,50多岁的老狱警真的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懂?又有谁信?
这几年,关于监狱的负面报道亦不鲜见。不久之前,《新京报》曾报道,在河北深州监狱,倒爷可以“入狱”卖手机,犯人甚至能通过自己的智能手机、3G卡同监狱外面的人视频聊天。报道中提到,该监狱推行的监区承包,导致监狱日益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犯人改造。
按理说,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的重要功能就是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将其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监狱法》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要求,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可是令人触目惊心的是,一些狱警非但没改造好罪犯,反而被罪犯“改造”了,确实值得进行深刻反思与警醒。
对于公众来说,监狱是一个相对“神秘”的地方,因为信息不透明,外界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更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执法,监狱里包括贩毒在内的各种交易,狱警等相关公职人员,有没有牟利行为,需要深入调查,而如果存在制度性的问题,则更要尽快解决。(教师张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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