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爆料称,一辆车牌为“闽HA042警”的白色警车停在浙江省衢州市路边,一只脚从警车伸出来,一位擦鞋妇女坐在车门口,正在低头擦鞋。该微博一经发出,短时间内便被网友大量转发。很多网友谴责这位警察像“太大老爷”。对此,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14日回应称,鉴于这名司机的不良行为,法院已经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京华时报》)
没有任何意外,走红的“坐警车内让妇女擦鞋”的“太大老爷”终于为其“不雅”行为付出了代价。当舆论和网民还在揣测这位“太大老爷”究竟是“正宗”的人民警察还是无所不能的“临时工”时,来自当事法院的官方回应给了一个明确的定论:这是一位签了劳务合同的驾驶员。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能对网民的议论作出快速回应,负责任的态度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处理结果是不是太重了呢?是否处罚有据呢?
质疑
解聘应该有理有据
否则无助形象修复
三下五除二解除合同平息事态的做法,不见得“高明”,因为于理于据恐怕都说不通。
先讲“理”:这位“坐警车内让妇女擦鞋”的驾驶员,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可能就是为了方便擦鞋妇女提供服务,选择坐在警车内,可能既不涉及对擦鞋女尊严的亵渎,也并不是要摆出“太大老爷”的架势,如果换了一辆私家车,完全不会引致如此大的关注。
再讲“据”:既然这位驾驶员不是可以随时解聘的临时工,而是签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那么如此快捷地被开除,是不是合乎劳动合同法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很明显,此驾驶员并非试用期合同工,此事虽然引起舆论轩然大波,但也不至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算不算严重违反该法院的规章制度呢?在该法院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存在一条不允许合同工坐警车内擦鞋呢?如果没有,那么此番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在哪儿呢?
如果于理于据存在说不通的地方,那么涉事的“驾驶员”被解除合同,恐怕就是当事法院为何迅速平息事态,避免陷入舆论漩涡而把驾驶员当成牺牲品。如果真是如此,那这样既是对驾驶员的不公平,也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蔑视,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漠视。不仅无助于形象的修复,恐怕还会在错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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