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11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包括“三公”在内的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既是实践的瓜熟蒂落,又是理论的开花结果。实践成效转化为理论成果,再用理论指导实践,是理论与实践辩证法的要求。
“三公”公开有着不平凡的实践。其推行动力来源有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是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动力”;公共财政的公众性、公益性与公开性是预(决)算公开的“属性动力”;公众的期待与监督是预(决)算公开的“需求动力”。可以这样说,社会的“三力”正在督促“三公”经费的公开。这种动力也是源于相关理论的支撑与“给力”。从理论到实践,是一次“蝶变”;再由实践到理论,更是一次“蝶变”。条例征求意见,就是在加速第二次“蝶变”的进程。
其实,“三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有人提出:在致力于打造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下,“三公”经费应该同时具备“公开公正公信”的新内涵。传统概念的“三公”主要指,公费出国(境)考察或旅游、公车使用、公款接待等。当公开“三公”达成政治共识之后,公开、公正、公信等就要成为“三公”的新品质。征求意见中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秉承“公开”的原则,追求“公正”的目标,开创“公信”的未来。其路径是水到渠成:在实践中规范,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
晒“三公”,渐成“法治自觉”。法治社会建设中,政府的法治觉悟与法治践行至关重要。“三公”由保密到公开,需要添加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促成政府的“法治自觉”,也是重塑“三公”新品质的法治保障。就已公开的“三公”经费来看,非但“疑云未散”,相反“阴云密布”,或严重缩水,或流于形式,或肆无忌惮。将“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公开,是衡量公共财政是否透明的重要标志。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上升了一个高度。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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