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桂林11月25日电 (记者 周利朔)《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规定数十种禁止行为,涵盖了可能对漓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这部《条例》是广西保护漓江的首部地方性法律法规,它的出台给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贴上了一道“护身符”。
近年来,桂林漓江受到各种人为的环境破坏,河道内挖沙、水质污染、网箱养鱼、植被侵蚀以及过度开发旅游餐饮,给漓江造成极大的影响。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禁止砍伐、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禁止在规定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针对自然景观保护,《条例》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一百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可视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等。
《条例》对漓江风景、洲岛、溶洞、田园风光、古民居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突出了桂林的山水自然景观特色保护。此外,这部《条例》还把保护漓江生态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或越权审批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者,将被行政问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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