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办25日通报中石油大连4起火灾事故,认定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轻伤、1名失踪;在灭火过程中,1名消防战士牺牲、1名受重伤。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经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通报称,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加剂业务;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安全审核就签订原油硫化氢脱除处理服务协议;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属石油储运公司未提出硫化氢脱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到位。
其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地区的企业又相继发生了3起火灾事故,即2010年发生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2011年发生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7•16”火灾事故和“8•29”爆炸火灾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该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以下简称“7•16”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7•16”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审核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2010年发生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2011年发生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给予35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指出,“7•16”事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重大,周边海域受到污染,教训极为深刻。其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又相继发生了3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部分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通报称,为深刻吸取该4起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要求:
——立即组织开展对已投用石油库的安全检查。
——组织对石油库拟建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合理布局专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统筹解决区域安全及相关应急处置等问题,提高区域抗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能力;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要编制安全等专项规划。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变更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变更管理,严格防范由各类变更带来的事故风险,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