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要进入法制轨道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
这部法规即将问世,自然值得期待。但我对这一法规(征求意见稿),却存有一些疑虑。
首先,这是一部迟到的法规。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招聘乱象不断,什么“人情招聘”、“世袭招聘”、“萝卜招聘”等花样百出。比如,江苏省泗阳县近期举行的事业单位招考中,一个职位的笔试成绩前四名座位连号;呼和浩特广播电台组织的专业考试中,不少考生持有与试卷完全相同、并且已经打印好标准答案的“满分试卷”在抄袭;甚至有一些单位为招录领导干部的子女,量身定制了招聘条件。
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事业单位拥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相比公务员的“逢进必考”,事业单位在进人上管理较为宽松,有时会成为领导干部安排自家子女的自留地。但因无法可依,即便遭媒体曝光,相关责任人也很难受到严肃处理,更别说以儆效尤了。当然,姗姗来迟总比胎死腹中要好,我只是希望,这样的法规能做到未雨绸缪而非总是亡羊补牢。
其次,这是一部糊涂的法规。条款不够细致,未能对关键词做出准确界定。比如,“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但对何谓“歧视性条件”没有提及。一般来说,就业歧视包括针对性别、年龄、身高、民族、肤色、户籍、身体健康甚至学历等不合理的限制,它在中国广泛存在,甚至公务员招考也不例外。由于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为防止就业歧视和“萝卜招聘”,更需要该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界定。
再者,这是一部“仁慈”的法规,对违规者惩治不力。征求意见稿提到,对违规单位,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法规不但没有根据违规情节明确法律责任,反倒有点暗示有错就改可能不受惩处的意思。
总之,从该法规的“测试版”来看,它在一些具体条款上还存在致命性的漏洞,很容易被一些资深玩家所利用,让这部法规空置。立法本是基于人性本恶的基础,要和潜在的违规者斗智角力的,万不可高估被约束对象的道德,而低估他们的智商,这样只能使法规本身因糊涂和仁慈显得“弱智”。
不知道国务院法制办在拟定条款时有没有征求过相关专家的意见,有没有经过缜密的调查研究,有没有设身处地把自己当成事业单位招聘主管人员,看看这部法规对自己想违规招人时有多大约束力。如果不习惯不耻下问,换位思考,起码也应该看看法规对于那些成为公共事件的招聘丑闻,能不能起到事前震慑和事后惩戒作用。
细节决定成败,这也适用于法律。若在细节上做不到清晰明确,那这些模糊地带和灰色空间就会被违规者所利用,该部法规也会成为一只“纸老虎”。 韩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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