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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四川藏区僧人自焚行为严重违背佛教戒律(2)

2011年11月30日 05:1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载佛陀传教时期,佛陀曾于毗舍离教示众比丘修习“不净观”。(所谓“不净观”为佛教五停心观之一,被认为是“观身不净、观受是苦”的真实修行的证验法门,即观察自己和他人的身体皆污秽不净,可治贪欲。)他们依教奉行,结果“厌患身命愁忧不乐,叹死赞死劝死”现象发生,于是有比丘或索刀绳,或服毒药而自杀。因此佛陀立即令阿南尊者召集众比丘集会听讲,亲自制定并颁授杀戒,任何比丘不管是杀人还是自杀,不管是教唆杀人还是教唆自杀,皆犯“波罗夷”。《五分律》明确规定:“若人、若似人,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誉死赞死:‘咄!人用恶活为?死胜生’。作是心随心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五分律》卷二)这确实是“的确发生在过去的古代”的事实真相。然而,这一事实却被别有用心者所歪曲和利用。

  根据佛教对“波罗夷”的解释,犯有这种重罪的人,不能修得道果,且必须摈出僧团,丧失出家资格,并堕入阿鼻地狱。如此重罪,如此恶果,何谈“善业”、“高尚”,只是欺师灭祖、离经叛道而已。佛、菩萨的根本宗旨是救苦救难、普度众生,只有不许杀生的戒条,而从来没有所谓杀生献身的说教。因此,无论从犯戒获罪角度讲,还是从佛、菩萨的本愿看,僧人无视生命的自焚行为绝不是“一种宗教行为”,更谈不上是“对菩萨的献身”。上述别有用心的说法,不仅是在为被佛祖早已定罪禁止的恶业翻案招魂,而且是对佛、菩萨慈悲济世精神的严重玷污,严重背离了佛陀传教的真实本意和佛教弃恶扬善的核心要旨。

  另外,根据戒律,听信教唆、听信谗言而自杀者,也犯波罗夷重罪。佛陀于毗舍离针对自杀现象集会颁授杀戒时,明确对阿南等众比丘宣布:“口说者,或作是说,汝所作恶无仁慈,怀毒意不作众善行,汝不作救护,汝生便受罪多不如死;若复作是语,汝不作恶暴有仁慈,不怀毒意,汝已作众善行,汝已作功德,汝已作救护,汝生便受众苦,汝若死当生天。若彼因此言故便自杀者波罗夷。”(《四分律藏》卷二)简言之,意即听信他人教唆未做好事生不如死之言,或听信他人教唆已做好事死会生天之言而自杀者犯波罗夷根本重罪。

  对于教唆杀生、鼓励杀生等行为,佛教也坚决反对和禁止,规定“教人杀”、“赞叹杀”、“见作随喜”等,都严重违反佛教的根本戒律,也是一种根本重罪。

  佛教不杀生的根本戒律,不仅坚决禁止杀生,而且积极主张离杀生、救生。《十善业道经》说:“若离杀生,即得成就十离恼法”,最后“命终生天”,“若能回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后成佛时得佛随心自在寿命。”而救生则更是功德无量。

  珍爱生命、反对自杀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普世价值,特别是在宗教领域内,教徒和信徒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已然成为邪恶的象征和化身,为世界各国所不许和坚决反对。臭名昭著的太阳圣殿教的教徒就曾以自焚等方式结束生命,遭到了世界各国的禁止和取缔。邪教“奥姆真理教”教魁麻原彰晃“杀人有功、杀人有德”的叫嚣也早已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必将遗臭万年。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暴力活动已然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和自觉行动。对于僧人自焚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也一定会被世界上正直、善良的人们所唾弃和鞭笞。

  总之,僧人自焚,这种无视生命的自杀行为既严重违背了佛教的根本戒律,也是佛教的一种根本重罪,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制止和反对。“戒律存则佛法存,戒律灭则佛法终”,戒律是佛教弘扬发展的基本保证,只有持守根本戒律,才能正法久住;只有坚决制止犯戒行为,才能保证佛教的健康发展。(李德成 作者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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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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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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