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标准由1196元大幅提高92%至2300元,29日,全国扶贫工作会议上做出的这一决定,体现了政府消除贫困、让群众更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决心和力度。在为扶贫标准提高叫好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注意杜绝少数地区过分看重扶贫优惠政策“脱贫不脱帽”的投机行为。
消除贫困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近5年来,国务院4次提高贫困标准,从年均收入1067元增长到今年的2300元,增幅超过100%;扶贫政策覆盖人数,也由1500万人增加到4007万人。而此次又将贫困线标准大幅提升92%,与国际水平接轨,看似贫困人口越扶越多,但其中饱含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救助。
不过,在扶贫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注意相应加强扶贫优惠政策范围的调整和完善。数据显示,2001年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为529个,随着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很多当初的国家级贫困县,已然一跃而成为全国知名的经济强县;但扶贫优惠政策调整的滞后,使得它们依然戴着贫困县的帽子。
众所周知,享受扶贫政策的贫困县,不仅每年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数额可观的转移支付资金,还可以享受补贴、税收、土地使用等诸多方面的优惠。同时,由于中央拨付的扶贫款项经由多道环节支配使用,其中极易滋生“民穷县不穷”、“县穷官不穷”的现象,像河南贫困县固始耗资2亿元建3万平方米政府大楼的新闻在一些地方并非罕见。
更值得扶贫工作相关部门注意的是,自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划定贫困县数量后,尽管贫困线标准一再提高,但10年内贫困县的范围没有调整,扶贫工作中动态退出机制的滞后,一则让一些需要国家扶持的贫困地区,无法享受到政策的帮助;二来可能让一些不愿意放弃政策优惠的贫困县故意装穷,或直接放弃脱贫。
最近10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增加财政支出,以累计投入2043.8亿元人民币之力,帮助6734万人脱离贫困。正如日前发表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白皮书所言:目前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
应该看到,此次大幅提高贫困线标准,主动增加贫困人口,中央政府表现出了缩小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正的强力姿态;而能否对扶贫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做相应的动态调整,则关乎扶贫资源能否得到合理、有效利用,真正体现扶贫帮困的应有之义。(评论员 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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