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主导下成本分摊
还有业内专家着重强调,经费是保障校车安全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未来校车安全条例所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王敬波说,一些校车的恶性事件大都出现在农村和边远地区,“这和当地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有密切的联系”。
“温总理曾说,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温总理的话已经为条例解决校车经费定下基调。”熊丙奇认为,只有将校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才可能有效治理不合格校车、黑校车泛滥的问题。
“温总理讲到校车这笔钱中央出一部分,地方出一部分。但是这笔钱的资金额肯定特别大,中央和地方出钱的比例如何架构,可能需要利用行政管理的具体运行模式做一个判断。”杨建顺说,教育应该是一个全民的事情,国家财政支撑了义务教育,地方财政也有义务支撑,除此之外,社会、企业、个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对具体授权、操作办法可能需要财政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来联合制定”。
王敬波认为,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保障已经进行明确规定了,“所以很多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应该由当地的省级政府部门来统筹协调的”。
“校车的费用,包括运营、维护成本是比较高的,所以省级政府应该担起对校车运营的统筹协调责任,包括财政上的转移支付。同时,在校车运营当中引入社会多方面力量,运营体制应当是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财政保障、调动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同时家长也应当分担合理的成本。”王敬波说。
对此,熊丙奇也认为,校车日常运行,应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采取合理的收费办法,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学生,实行校车乘车全免费,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校车向学生收取费用,由政府统一定价,政府制订费用标准时必须考虑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并举行学生家长听证会。此外,对于校车的采购,需公开招标,财务透明,避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被挤占、滥用,防止校车采购、招标的腐败问题。
如何让条例落到实处
“鉴于一些法律遭遇执行难的问题,怎样让校车安全条例落到实处,也是条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如果条例成为一纸空文,那么,其将难以承载保障校车安全的重任。”熊丙奇直言不讳地说,在校车安全条例真正问世之后,必须明确不执行条例的法律责任,从而加强对该法规执行过程的监管。
王敬波认为,校车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在管理上应当是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多部门共同负责的体制。
“首先,校车的监督管理权还是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来承担主导的责任,但同时运输部门、交警部门都应当承担辅助和支持的责任,就是各部门分工负责。这样的执法体制才能够保证校车在运营过程当中真正保证安全。”王敬波说,“而且为了降低成本,教育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主导的责任,具体的问题应该由教育行政机关统筹协调,这样既可以避免各个学校都运营校车,避免校车浪费现象,达到校车最高的运营效益化,这些可能都得我们的教育行政机关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
熊丙奇说,不能仅仅在出事故之后追究问责,这样的问责是十分苍白的,具体应包括“各级政府不按条例履行投入责任的问责,应追究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按规定保障资金;县政府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公开财务信息,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监管机构不履行监管责任,纵容校车违规运行,实施问责;在校车运营中的乱收费行为进行问责等等”。
针对监管方面,杨建顺则认为应该“因地制宜”,对于全部是中央出资的、地方出资的、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的校车,监管机制应不同。
“如果社会机构成为主要运营者和主要出资者的时候,政府对它主要是指导的责任;如果完全是政府出资的,政府就是监管的责任。”杨建顺表示,“虽然监管机制不一样,但是最后要达到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就是准时安全地把孩子送到学校。”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马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