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日公布,新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根据条例,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9条,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说。
据了解,在此之前,根据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所获赔偿根据其身份,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居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赔偿相差4倍左右。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被社会人士和法律界所争议。
据了解,《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甘肃省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做出新的规定外,还对规范对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机动车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及罚款标准做出新的明确规定。
甘肃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曹义鸿表示,目前,甘肃省公路通车里程达10.2万公里,机动车数量增至196万辆,驾驶人员达230万人,年处理交通事故3万多起,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式非常严峻,新条例坚持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为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姜伟超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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