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春节前无拖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举办的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近日召 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会上表示,要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作为2012年元旦春节前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实现元旦春节前农 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春节前基本结案。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 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子女入学困难等问题相当突出,农民工以跳楼自残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对于农民工这样一种游离于城市边 缘、介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的社会群体,仅有姿态式的关注和关心是无济于事的,政府和社会必须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对农民工权益保 障问题由关心到关“行”(付诸务实的行动)、由关注到关“助”(实施可持续性的制度化的援助和救助)。
毋庸置疑,俗称的“农民工”显 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概念范畴,而现行宪法和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都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明确规定,严格地讲,对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劳动法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并 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盲区或立法空白。因此,没有必要将农民工从“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中人为地剥离出来,消耗立法成本制定专门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法”。从法律的角度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是法律在执行中的失灵问题,是一个执法需要持续给力的问题。
农 民工权益问题既是一个体制性的缺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失灵问题。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必要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 决对形形色色的“行政不作为”说不。具体而言,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义务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解决劳动法的执法到位问题;拖欠 工资实际上是一个企业信用问题,劳动监察、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信用匮乏症”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劳 动法的失灵问题将直接导致劳动法的失信——法律的公信力的丧失,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失望乃至绝望。在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依然不断有人大代表呼 吁制定专门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且获得社会各界的热烈响应,这其实也折射出人们对劳动法这一调整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实施效应的不 满,和对有关部门执法不给力的无奈。
笔者希望有关立法部门认真反思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劳动法不应成为单纯的劳动管理法,而 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也就是说,“劳动法”的潜台词应当是“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因此,有关保障 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当成为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体内容,建议在修改现行劳动法时克服狭隘的管理本位倾向,将权益保障视为劳动法的核心理念。
希 望劳动执法给力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给力农民工权益保障。希望各级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克服“行政不作为”的执法惰性,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严格执 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兑现法律的承诺,让劳动法实实在在成为捍卫农民工这个庞大而特殊的劳动 者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宝”。
在强化劳动执法的同时,要加大农民工普法力度尤其是有关劳动法的普法力度,加大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服务力度尤其是法律援助的力度,从普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多个角度形成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合力。
值 得一提的是,城乡失衡现象在法律服务领域也比较突出,城市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而广大乡村以及农民工享受到的法律服务明显不足,缩小法律服务的城乡差 距,改变法律服务供给城乡不均衡现象,不妨就从农民工群体着手,切实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服务资源的投入,让广大农民工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实 践证明,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武器就是法律,我们不但要把法律武器交给农民工,还要实实在在地教会农民工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结合“六五”普法工作, 将农民工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通过普法工作,引导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普法要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点,有的放矢,提高实 效,切忌搞成走过场的形象工程。普法形式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容易接受,灵活多样。免费发放普法教材,印发法制宣传教育材料,设立流动的农民工法律咨询 点,出动流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车等等。开展农民工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更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责 任与义务,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避免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还要进一步降低,程序还要进一步简化,网络还要进一步健全,经费保障还要进一步加强,覆盖面还要进一步拓宽。特别是要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尽可能选择对农民工最便捷、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农民工利益最大化。(刘武俊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