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证明立法解决国内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充分证明了民生问题的分量。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然而,就目前的讨论热点来看,媒体和社会大都把目光集中在了所谓校车享有“特权”上:如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对于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给予校车的“特权”,的确反映了有关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也是对于惨痛教训的积极应对,社会公众也对此高度关注,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于孩子的关切,是一种制度的进步,更是观念的进步。
但是,如果仅仅把注意力放在校车特权这一问题上,则有一叶障目之嫌。校车制度能否落到实处,孩子的生命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最重要的因素在于界定清晰校车管理的权属问题,权利和义务明确,贯彻落实才会有保证。
此次有关校车条例的制订,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主持颁布,体现了中央的权威性,对于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有决定性的作用;而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把校车的事权下放给了地方,更是一大进步。眼下需要进一步落实的是具体部门在其中应当肩负起怎样的责任,校车安全,牵涉到财政、教育、交通、质检、安监等多部门,任何一个环节有纰漏,校车管理都会出现问题。更何况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的经济、教育情况都有不同,以什么样的标准配备车辆,如何管理,恐怕需要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拿出相对应的措施来。
另一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在其中的责任须界定明确,笔者以为不宜把过多的责任交给校方。原因在于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并没有交通行政管理方面的职权,对于校车的管理以及约束,显然不如权力机构来得有力。如果发生事故就找学校,那么学校可能倾向于取消校车,这在很多地方都已成为现实。应当设法减轻校方压力,这样更有助于政策的顺利推行。更何况,保障校车安全,需要一笔不小的资金支出,这些钱,究竟是政府出、学校出,也应当明确。
以校车制度比较完备的美国为例,目前全美有超过47万辆的校车每天接送近2500万名的学生上下学。美国所有的校车和校车司机都归校车委员会管理,属于政府机关,那些司机也都属于公务员,相关的开支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支付。这值得我们参考。(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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