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融入纳入社区规划,民政部首次描绘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路线图”
农民工将能在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社区,参加本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并有望当选居委会成员或居民小组长。
农民工融入纳入社区规划
昨天,民政部出台并公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中央有关部门就农民工融入社区问题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性政策文件。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读称,该《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将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前不久,国务院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社区和社区全体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意见》作为落实国务院规划的配套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发挥社区建设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农民工融入”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农民工居住满一年可参选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的新途径,《意见》明确,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栋长和居民代表。
社区发展应听农民工意见
民政部在《意见》中强调,拟定社区发展规划、兴办社区公益事业、制定社区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在农民工聚居的社区,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参加,保障农民工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权利。
同时,民政系统还将引导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者,深入了解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帮助农民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农民工参选居委会路线
激励措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楼栋长和居民代表。
参选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参选条件
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
居住满一年以上
符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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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
2009年2月,北京市启动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已规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经过居民会议通过,也将可参加居委会换届选举投票,甚至在居委会任职。(记者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