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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对“施救”行为进行立法 惩处诬陷者

2012年01月12日 09:35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让见义勇为者不再受到委屈

  省政协委员建议对“施救”行为进行立法,惩处诬陷者

  法律界人士称,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

  乌拉圭女子玛丽亚在杭州西湖边毫不犹豫跳湖施救轻生者;“最美妈妈”吴菊萍用手臂接住了坠楼的妞妞……身边有很多暖暖的故事发生着。

  不过也有一些行为让不少人伤了心,比如扶老人反被诬陷,广东小悦悦事件等等。

  昨天,省政协提案委副主任、省台联专职副会长郑博光,领衔以提案形式提出《建议对“施救”行为进行立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意见建议。

  【事件】

  善心始终在每个人的心头

  2011年10月,湖州的5岁女童悦悦,在路边玩耍被摩托车撞伤,肇事司机全家轮流守候在病床边。在将小悦悦从湖州转运到杭州的过程中,湖州当地的高速交警给予全程开道的帮助。进入杭州后,杭州一名热心的出租车司机主动带路。送到医院后,省儿童医院的医生全力救治。湖州当地一家名为浙江睿智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听说后,员工自发捐献了2万余元现金,救治小悦悦。

  同样是在路边玩,父母同样都是做五金生意的,同样都是被过路的车撞倒了,但是广东的悦悦因为肇事司机以及路人的冷漠,失去了生命。为什么大家会见死不救?

  该意见建议分析,主要是由于多数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引火烧身”、“惹麻烦”顾虑,究其深层次问题不仅仅是思想道德的价值观问题,而是反映了法律在保护施救行为方面的缺失,常常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这才是道德教育效果不大,并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的关键所在。”郑博光说。

  【建议】

  保护见义勇为者,惩处诬陷者

  郑博光说,被救助者诬陷救助者是实施伤害的主体,在没有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受到处罚,这对见义勇为者伤害是极大的,对社会的影响也是负面的。而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的伤害补偿治疗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造成治疗难的尴尬。

  “对施救行为进行立法涉及面广,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继续等待不作为,问题则会更严重。”因此,他建议,要通过立法的方法,对施救者的受伤治疗、补偿,以及诬陷救助者的行为等均要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大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对被救助者也应该有规定以“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施救者一定的补偿。避免施救者拿了被施救者的“感谢金”后在道德观念上的纠结等系列问题。同时,还要大力倡导科学救助行为,量力而行,珍惜生命,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科学界定见死不救行为

  另一方面,如今我国见死不救要判刑或受相应的惩罚还没有列入法律的范围,只能用道德来倡导民众应该出手相救。意见建议表示,《德国刑法典》规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对于有救助必要的人,依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且不致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为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

  在欧美国家,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都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因此,意见建议觉得应该把见死不救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各省市都设立了见义勇为奖,但还没有出台见死不救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以郑博光领衔的省台联建议,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浙江率先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争取走在全国前列。

  【说法】

  社会学家:关键是如何发扬善心

  对于少数见死不救现象,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认为,善心始终在每个人心头,关键是如何把它发挥出来。比如像搀扶老人反被诬陷,除了个人道德素养的原因,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体制也不够完善。“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探索化解搀扶老人风险的道路,这不仅能带给搀扶者以慰藉,让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时放心大胆地去扶,更能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朝着正义和谐的方向发展。”

  杨主任建议,我们需要免责制度,免除救人的后顾之忧,让大家觉得好人是有好报的,做好事是让人心情愉悦的。

  律师: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觉得,见义勇为迸发自人的天性,弘扬了社会正气,但近些年来见义勇为人士流血又流泪事件时有发生,总结起来,不外乎见义勇为而给第三人遭受损失,见义勇为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甚至见义勇为反被诬为加害人。

  他说,道德是法律的原始状态,而法律的底线也在于道德,我国法律在设计制度时其实已经考虑到了道德层面的因素,避免见义勇为人士流血又流泪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实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即是如此,其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同时民通意见也有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以上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几乎没有得到实质性的适用。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实质即是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进行的管理,因此,受益人(社会也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士不啻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记者 章高航)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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