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之路越走越宽 数量上升诉求多元化(2)
从徘徊立案到全盘胜诉
在李燕状告三部门的案件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值得关注:
2011年9月9日,李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3份起诉书,状告上述3个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审查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而根据李燕提交诉状的时间来计算,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最后时间是9月21日。但直到9月22日下午4点,李燕仍未收到是否立案的通知。
在此期间,法院工作人员曾在20日、21日两次致电李燕,称其“上诉内容比较严重,是否立案正在研究”。
法院最终能否立案随着李燕的撤诉而无法得到答案。但是,社会公众仍然善良地相信,司法裁断才最具权威,而这种权威对一直徘徊不前的信息公开工作有着一锤定音之效。
而这种信任更切近的理由,则是在李燕提起诉讼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公众乐观地认定,李燕的诉讼正好给了最高法新规的激活一个良机,而通过司法的介入,经由这一个案,信息公开必将走向制度化的坦途。
带着这样的信念,在2011年里,中国公民用一个又一个案件鞭策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前行:
2003年,江苏省常州市农民顾伯华的土地被征走,可是8年过去了,土地依然荒着。顾伯华认为,土地既然荒着就应该复垦,但这一举动却遭到制止。于是,顾伯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以信息不公开为名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2011年1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此后第二天,另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324省道改道工程要启动,苏州市民王女士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知改道不是由该部办理的,于是王女士将国土部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应当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2012年伊始的第6天,湖南市民张先生拿到了在2011年申请信息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2011年3月,张先生因为拆迁问题向镇政府申请公开两份文件,被拒后,他将镇政府告上法庭,2011年9月胜诉。2011年11月,还没看到想要的文件,张先生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事实上,当初李燕提起诉讼,媒体评论就给予了高度评价,呼吁“用锱铢必较精神冲破信息公开的壁垒”。现在看来,公民锱铢必较的精神一旦持之以恒,的确可以冲破信息公开的壁垒。
数量上升诉求多元化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受理、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肯定会发生一些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通过2011年涌现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了“数量会越来越多,各种不同的诉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案件的类型也从政府信息推进到公用企事业信息的范围,原告由直接关涉个人利益,开始逐步关注公共利益,总体上诉讼会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深入的重要推动力。”王敬波说。
但王敬波同样坦言,在此类案件中还有些问题有待明确,“对于公用企事业的诉讼是否受理,虽然已经有法院受理,但是很多法院还是不明确的”。
“还有就是原告资格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对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王敬波向记者透露说,“针对这一方面应如何界定,很多行政机关还是会设置很多条件,那么留给法院的问题就是究竟该如何判断。”
举证责任在王敬波看来同样棘手,例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后是政府管理和信息制作,在行政管理中应该制作哪些信息是不清楚的,法院审查难以找到依据,这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水平和程序的提升”。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马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