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严打高利贷和非法集资(2)
二、做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改革发展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着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制,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开创金融改革发展新局面。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离开了实体经济,金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各类金融机构都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共生共荣。
(二)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与对外开放,进一步明确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边界,做到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管的切实管好。完善审批等准入制度,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金融管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同时,加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金融创新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必须鼓励金融创新,为金融创新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条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根本目的,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要动态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金融创新全过程,使监管能力建设与金融创新相适应。
(四)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风险的永恒主题。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我们要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和调控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外部风险向境内转移。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安全。要坚持用发展改革的办法解决长期性结构性问题,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防止局部风险转化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五)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对外开放是我国金融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加强顶层设计,更好地统筹金融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把握好对外开放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使金融对外开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三、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要把握时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金融必须努力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科学发展。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坚持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减少行政干预;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模式,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发展壮大,积极拓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渠道和模式。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创新保险品种,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带动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农村金融机构享受政策优惠要与承担责任义务相匹配,保证国家扶持政策真正惠及“三农”。
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需要推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完善财税、担保、保险等政策支持体系和差异化监管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积极性。加强适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建设,加大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增强支农和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功能。
发展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小金融机构发展,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风险可控的金融服务体系。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展小金融机构要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不可盲目攀比、一哄而上。小金融机构要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不贪大求全,避免盲目跨区域扩张等经营行为。要下决心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项目,并结合金融业特点,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切实减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负担。
(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推进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是金融机构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抓住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一是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制衡机制。进一步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防止内部人控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真正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之中。二是健全资本约束机制。推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三是建立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现代金融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要健全董事和监事提名、资格审查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探索市场化的高管人员选聘机制。要切实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四是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认真进行制度设计,探索建立规范有效、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苦练内功,努力把我国金融机构建设成为具有良好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政策性金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作用,宏观层面上可以有效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微观层面上可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强化政策性功能,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慎重把握自营性业务发展,严格管理业务范围。要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防范道德风险。对政策性业务,由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自营性业务,要严格资本约束,实行审慎性监管。要抓紧修订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组织框架,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科学考核评价机制与外部监管制度。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妥善解决债券信用、资金来源、监管标准等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既是当前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金融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把加强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建设。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健全金融安全网。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要研究提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和评估框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设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强化外部约束。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和特点,细化金融机构分类标准,统一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真空。优化配置金融监管资源,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银行业要积极稳妥推动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加强监管协同。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挥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功能,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金融宏观管理政策、监管规则与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同时,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要改变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大力改善金融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