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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中国缺乏大型海监船 难以应对突发事件

2012年02月06日 15:29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参与互动(0)

  中国海域辽阔,但拥有的海洋执法船数量有限,吨位偏小,和其他发达国家差距甚大,无法满足新时期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权益的需要。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全面展开,“建设海洋强国,发展蓝色经济”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必将有一批大型、现代化的海洋执法船加入到海洋维权的事业中来。本文初步探讨适用于中国海洋维权需要的海洋执法船舶应具备的特点。

  一、目前中国海监海上执法能力的不足之处

  中国海监虽然近几年陆续装备了数艘千吨级执法船,但目前中国海监北海总队、东海总队、南海总队所配备的海上执法船舶,一半属于20世纪70年代所装备的船只,整体吨位小、数量少,更无法满足到每千平方公里海域内配备一艘的要求,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中国海洋资源、维护海洋权益的需要。特别是近两年,中国东海、南海等海域发生争端和对峙事件明显增加,诸如外籍调查船侵犯我国权益、钓鱼岛撞船、渤海溢油之类的突发事件,都需要海监执法船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以制止、控制事态的发展,但就目前的船舶力量很难做到这一点。

  2010年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发生的撞船事件,就明显表现出这一点。撞船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虽然派出了渔政执法船,但渔政执法船到达事发海域时,我国被撞渔船及渔民已被日方扣押,而渔政执法船却受到了数倍于其自身的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的监视和干扰。正是因为缺乏足够数量的大吨位执法船,中国无法像日本海上保安厅那样对敏感海域进行24小时全天候巡视,遇到突发事件很难迅速作出有效反应。

  二、几点思考

  据媒体报道,为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能力,中国计划在未来5年内建造36艘海洋执法船。笔者认为,随着这一批新一代海洋执法船的入列,我国的海上执法船舶力量在整体吨位、续航能力、功能等方面都有一个明显的提高,但大批量增加数量的同时,就目前东海区海上执法船舶而言,至少还需考虑4点。

  第一,目前中国海监装备的大、中型执法船的航速较低,一般都在20节左右。据报道,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刚入列的海洋系统最快的执法船“中国海监75”船,双机并车航速也才达到不低于20.6节的航速。作为非军事用途的执法船只,对于航速的要求虽不是很高,但高航速对于提高执法船在敏感海域的管控能力,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东海海域更为重要,以钓鱼岛为例,若遇突发事件,中国执法船至少应在5小时内抵达,否则将错失最佳时机,由主动变被动。

  第二,目前中国大、中型执法船虽然正向大吨位、远航程、高技术等方向发展,但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船设计、建造、应用基本各成体系,不统一,甚至海监系统内的新建船舶也尚未达到系列化、标准化建造和设计。各自设计建造虽然体现了各部门的特点,但增加了设计、建造、人员培训等各方面的成本,同时增加了后期维护的难度。各执法部门在相近吨位的执法船上能形成标准化、系列化,并根据各自不同的要求进行微调,这无疑对今后中国海上执法力量的发展会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第三,由于中国海监组建之初,是依托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而成立的。当初全称为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背景造成了中国海监船舶兼有海洋调查与执法的双重功能。船舶在标识、装备配备、实际任务等方面均兼顾维权执法与海洋调查的功能,这给外方指认我海监船为海洋调查船,否定我海洋管理与执法主体能力提供了“依据”,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效。如,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监51”船和“中国海监46”船巡航钓鱼岛附属岛屿后,日本媒体报道强调我国海监执法船为“中国海洋调查船”,并声称侵入日本领海开展调查活动。众所周知,海洋调查与公务巡航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同,其强调我政府公务船为海洋调查船,而正常的巡航执法被说成海洋调查,其目的可想而知。

  第四,目前中国海监执法船属于非武装化执法船,但现阶段各国公务执法船有增强武装化的趋势,如韩国海上警察厅、日本海上保安厅等海上执法船舶均装备有大口径、高射速火炮。海上执法船舶武装化一方面是为了应对诸如海上恐怖袭击、海盗等威胁;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各国对海洋意识的增强,对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资源的保护与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极有可能在争议海区发生海上对峙,如若发生武装冲突,非武装化执法船势必被动挨打。

  三、未来海监执法船应向高速化、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1.海监执法船高速化

  新一代轻型海监船应具备30节左右的高航速,以便在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控制、处理事态;大、中型执法船最高航速应达到25节左右,在经济航速下应具备至少4500海里的续航能力,具备实现全海域巡航的能力。

  2.海监执法船标准化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具备通用化的标准平台,使用相同或相近设计、工艺以及动力,并能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模块化技术改造,以适应多种需要。尽量实现船舶配件的简单化、通用化,以减少维修、培训的难度和时间。如遇突发情况也可通过船舶之间的相互调配,以保障必要的海上执法力量。大、中型海监船形成系列化、标准化发展的同时,要预留模块升级改造空间。

  3.海监执法船专业化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专业化,必须准确把握海洋调查与维权执法的关系,逐步将维权执法与海洋科研调查剥离开,划拨专门的海监船作为“特种”船舶使用,主要从事海洋科研调查,而其他海监船主要执行公务巡航。同时,要明确中国海监执法船的主体地位,以免在今后的维权执法中处于被动之势。(葛耀华)

【编辑:王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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