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拾金不昧不需要制度化奖励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
支持者为制度化奖励“拾金不昧”,罗列了诸多理由。比如说:考虑了当前现实,顺应了时代发展,能调动“拾遗交公”的积极性。而且还有人举了国外的例子,譬如,在德国,拾得人一般可获得5%报酬;在日本,拾得人可获20%以下报酬。国家与国家的实际情形不同,对于拾金不昧的理解也不同。这两个国家对拾金不昧的奖励,并不能抹掉更多国家对拾金不昧不奖励的事实。
制度化奖励拾金不昧暗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当前的社会道德已经不足以支撑“拾金不昧”。在一个道德环境里,应该不需要有这么一个奖励;即使有这么一个奖励,也不会有多少人愿意要。环顾身边,好人好事络绎不绝,拾金不昧每天上演。这说明当前的道德,并不是那么让我们颜面尽失。虽然说,个体不能代替整体,整体善良也不能掩盖个别无良。但是,现在的奖励只是捡到财物的十分之一,如果一个人真的在乎钱财,岂会舍本逐末?对于本身道德较高的人来说,十分之一的奖励又有什么意义?对拾金不昧的制度化奖励,其实低估了社会道德水准。
奖励功利化的危害不容小觑。道德是纯洁的,也是美好的;拾金不昧是可亲的,也是可敬的。奖励制度化了,还能叫拾金不昧吗?这是在有意无意地把拾金不昧从道德词典里删除。对于有些人来说,为了避功利之嫌,反而可能故意不拾,或者捡拾了不把财物上交、归还。
理解相关方面是想通过奖励来推动拾金不昧的良苦用心。道德是需要奖励的,但奖励未必需要物质化,更不一定要上升到制度层面来。比如说,我们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激励氛围,可以提倡失者给拾者一定的补偿,甚至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站在拾者一边,支持拾者正当的物质补偿。媒体对良心事件的及时报道,已经体现了这一点。现在需要做的,更多的是加强而已。
在制度化社会里,应该给道德一个自由生长的空间,应该相信道德本身的自我调节能力。对于制度来说,做好分内事,特别是做好权力部门自己的事,比把手伸向道德领域要有意义得多。从这一意义上讲,笔者不支持对拾金不昧进行物质奖励,最起码不支持这种制度化物质奖励。 (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