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孔子肯定会赞成“拾物有偿”
一向“敢为天下先”的广州,日前又有新闻出台: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在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据有关媒体解读,《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广州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多年工作经验,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对双方都有益。
相对于“见义勇为”这一生命层面的选择,“拾金不昧”属于物质利益层面的考量,实践难度也要小很多。但时评家余以为先生考证出,“拾金不昧”作为私德领域的成语,在中国出现大体在晚清阶段,不是人们想象中的传统美德。“路不拾遗”是上古美德的典型图景,但用时下流行的语言来说:有证据吗?而“拾金不昧”,如今确也已经是罕见的美德了。
这就是我们为拾物是否可以有偿奖励进行立法的传统因素与现代背景。换句话说,在拾金之后的处理上,我们对人性不必作出不切实际的假设:希望人人都像道德高尚的君子那样,拾到财物没有一丝贪念。相反,大部分只是凡夫俗子。
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就是孔子对子贡的教导。按照鲁国的制度,谁救了人,所花的费用,可以到国家那里报销。子贡不差钱,不去。孔子说你应该去。因为大部分人是需要制度的认可与激励的。孔子不迂腐,而是很开通,很食人间烟火的,所以才有了这样的教导。事实上,道德与法律,教化与制度,永远互为表里。某种层面上,相关规定的出台,应该也代表了对于道德水准的消极判断。
当然,现代民法早有“非法侵占”的条文,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拾金”也只能“不昧”了。不过这中间存在执法的效率问题。公权力再强大,也没必要和可能对每个空间予以监管。所以人们对“拾金不昧”还是存在很大的期待。广州公安规定的用意,也非强制,重点还是倡导。这对现实中制度与理论建设,是有价值的刺激。
只不过从主体的合法性来说,强制行为应当由司法机构承担,倡导性行为由民间组织以及其他仲裁机构来引导协调。这是一种现代公共伦理的准则。(刘根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