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军事代表接受企业好处给装备质量带来隐患
近年来,我军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形象走出国门,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空前增多。由于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师出有名”,关注军队走出国门执行任务的合法性问题。国际学界常用“是否有合法程序”、“是否有价值”、“是否能起到一定功能”,来衡量某国军力走出国门的标准。实践中,我军每一次走出国门,大多强调“受邀”二字,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缺项。因此,建立健全的相应法律法规,是军队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的重要支撑,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研究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立法
2012年,军队有关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军队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的法规制度,主要是: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和参加与外国军队联合演习训练条例》,规范我军和外军联合军演的相关程序、行动规则以及相关豁免制度等;制定《军队单位和人员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军队外事工作条例》等,加强对军队人员因公出国和外事工作的管理。同时,针对我军涉外授勋制度缺失的问题,研究起草军队涉外授(受)勋工作制度,对中国军队对外国军人授勋、中国军人接受外国军队授勋的办法和程序作出规范。
届时,得益于上述法规制度的保障,我军执行涉外军事任务时将进一步做到师出有名、组织有序、行动有据、保障有力,以更加强大、守法、文明的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
相关链接:涉外军事行动牵涉多个国家,法律关系复杂,行动人员、装备等与国家主权和利益紧密相连,只有出台相关法律给予明确的地位,行动才能在法制轨道上顺畅进行。根据国际法,和平时期,一国武装力量进入他国领土,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应签订双边或多边法律文件,明确演习的法律依据、参演部队和人员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近年来,我军和外军举行了多次联合军事训练与演习,相关的条约、协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2007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六国国防部长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协定基本涵盖了上合组织演习准备必需的各项要素,规定六国在联合军事演习中的所有军事行动都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畴内,该协定实际上确认了上合组织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各成员国武装力量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实用化的保证。
依法规范军队表彰奖励工作
自古以来,著名的军事家们虽然治军理念有所不同,但无一不把“赏罚严明、赏当其功、罚当其过”的原则,作为治军的重要原则。从我军现行有关法规制度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了奖励条件和措施,但对表彰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奖励的标准比较严格,一些单位对表彰手段的运用随意性较大,不仅冲击了奖励的主渠道激励作用,也削弱了表彰的严肃性,部队对此反映较多。为此,研究制定《军队奖励与表彰管理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之外的奖励与表彰工作进行明确规范,对于有效推动部队建设长远发展和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有关部门将在深入部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部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抓紧研究起草《军队奖励与表彰管理规定》,重点规范奖励与表彰的关系、奖励比例的科学设置、表彰的条件、表彰工作的归口管理等事项,以解决奖励比例不均衡、专项奖励条件和比例不尽合理、奖励费标准偏低、集体奖励与个人受奖的关系以及表彰过多过滥、评比标准不一等问题,并对奖励和表彰证书的发放、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随着这个规定的出台,奖励与表彰工作中的问题将得到全面规范和有效解决。
相关链接:有关部门在立法调研中,一些部队反映:全军对奖励有统一的奖金标准,对各种表彰却没有统一规范的奖金标准,导致个别表彰的奖金标准远高于奖励的奖金标准;而且单就表彰而言,奖金标准也存在错位问题,例如总部表彰的全军优秀指挥军官、优秀参谋人才每人奖金2万元,而个人被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金仅为1.5万元。此外,一些表彰项目奖金奖品发放标准随意性比较大,经费充足的单位或者部门发放标准偏高,削弱了表彰的严肃性。
完善驻厂军事代表工作制度
现行《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9年9月26日发布施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防科研生产管理体制的调整变化,现行条例中关于军事代表派驻、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合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武器装备采购改革方向和所驻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驻厂军事代表的派驻体制比较分散,出现了各军种、同一军种甚至同一军种同一机关的不同部门,同时向一个装备研制生产企业派出军事代表机构和人员的现象,不利于装备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和装备的互联互通互操作。此外,由于驻厂军事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责任不够明确,个别军事代表在接受装备科研生产企业提供的住房、车辆等情况下,受现实利益的影响,对装备质量带来隐患。为此,2010年,军委专门出台了《装备采购制度调整改革方案》和《军事代表制度调整改革方案》,确定了“一厂一室”以及“军事代表由军队提供保障”的“利益隔绝”原则,并明确军事代表主要承担合同履行监督职责,不再承担合同订立、审价等职能,为军事代表制度调整改革指明了根本方向。
目前,军队有关部门已起草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抓紧修改完善,抓紧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相关链接:军事代表是军队为执行武器装备建设计划向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派出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规定,对军工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对研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参与军工产品研制的质量保证工作,对军工产品提出订价意见,负责军队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的联系等。196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暂行条例》,1964年10月13日重新修订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建立起驻厂军事代表工作制度。这一制度曾于1975年短暂撤销。1977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重新恢复了驻厂军事代表工作制度。(陈创东 韩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