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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央六部门印发意见鼓励规范宗教界从事慈善(全文)(2)

2012年02月27日 12: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四、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一)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捐赠收入、宗教服务收入、经销宗教用品收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限定用途收入,宗教界人士的个人合法收入,可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为重大灾害救助以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慈善项目,号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捐款捐物。

  (二)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具备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内设专门机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可根据社会公益慈善需求和自身能力,结合本宗教的传统,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公益慈善项目的设立及活动开展情况,应当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宗教团体可依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宗教界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五、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以下扶持和优惠政策。

  (一)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

  (五)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

  六、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主动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努力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一)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要自觉抵制各种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进行的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不接受境外附带政治和宗教条件的资助、捐赠和合作。

  (二)坚持自觉自愿,注意量力而行。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宗教界也不得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向信教群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组织水平,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避免因贪大求全,加重自身和信教群众负担,影响教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规范科学运作,提高管理水平。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规划、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培育专门人才队伍,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接受指导监督,注重诚信公信。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坚持非营利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情况和工作计划,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实现公开、透明。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少数不法分子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聚敛钱财和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益慈善需求和宗教界自身实际,科学谋划、合理统筹,研究制定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

  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支持和管理工作,确保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民政部门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宗教界依法发起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宗教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认识,细化举措,一视同仁地落实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享有的价格、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搞好协调服务,积极主动地做好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工作。对于社会需要却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遇到登记难问题的宗教界拟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可以视情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认真研究、总结和推广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形式、好方法和好经验。对于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予以适当的宣传报道。对于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募集捐款、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宗教团体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和协同自律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扎实有力地推动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要结合本宗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宗教公益慈善活动规划,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要健全公益慈善活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视情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信息沟通、资源协调、统筹指导等任务。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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