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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违规建筑已对空军飞行训练构成严重威胁

2012年03月01日 11:0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军事设施保护所体现的国防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实际上都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军事设施保护是关系国家全局的军事利益,城市化进程和城乡经济的发展是富民强国之举,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看,当前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违规建筑有损军事设施使用效能

  近年来,一些沿海发达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推进,民生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城市规划、开发建设、造桥筑路时既未能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造成新设民生设施与军事设施互碍互扰,影响了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发挥和安全保密工作的开展。以军用机场净空保护与民生设施建设之间的矛盾为例,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一些原先地处城郊的军用机场不知不觉中处于经济开发区的“包围圈”内,超高建筑物,人为漂浮物和电磁波等障碍物日益增多。这些障碍物破坏了军用机场的净空,对机场飞行训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又如,一些地方政府在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大型民生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时,不依法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将一些大型城市生活性设施,建立于军事设施周围,造成了军事设施的环境污染,影响了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发挥,加大了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难度。

  部队遂行军事任务空间受到挤压

  在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城镇化、乡镇城市化逐步推进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国防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过分强调局部经济利益,忽视国防安全利益,在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经济建设项目时缺少与部队的协调,致使地方产业和部队争水域、地域,给部队的正常训练、演习造成了干扰。以地方造船业的发展与军港保护的矛盾为例,个别造船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在地方政府的允许或默许下,擅自在军港周边或军民合用港内违规填海造池,建设码头、船坞和厂房。而在一些沿海城市,由于海水养殖、捕捞业的发展致使舰艇航道受渔船挤占、堵塞,航行中受渔网、水箱干扰问题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战备训练。部队在军港或军民合用港内进行海上演习期间,仍然经常出现个别地方船只闯入演习海域并对劝阻置若罔闻或拖延驶离的现象,对部队正常的演习秩序造成了一定干扰。某旅训练点是一个集坦克驾驶、射击、轻武器射击、高炮射击、汽车驾驶、装卸载训练和步兵营以下分队战术课题训练的综合性训练场地,训练设施配套齐全。但由于该场地所在地域被查明含有丰富的铝矿石资源,当地居民和小厂矿受经济利益驱使长期在该训练场偷采矿石,导致作为射击场靶档的山坡被挖塌方,场地内更是坑坑洼洼,面目全非,已基本丧失了原有功能。

  军事设施产权矛盾引发军地纠纷

  近年来因军事设施产权不清、军事设施用地土地权属模糊,不仅导致了军事设施保护区域长期不能划定,也对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安全保密造成了危害。以土地权属为例,由于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权属不清,近年来驻村镇部队待规划储备用地被个别单位和个人以道路整修拓宽和改善生活设施为名所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军事设施产权为例,某基地战术训练场由于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致使部队在遇有当地百姓采石、取土,破坏场地、影响战术训练的情况时却无法据理力争。由于军地之间签订的训练场地征地文书、场地协议、地籍图等法律文件丢失,某海防团训练场虽然被列为军事管理区,但该训练场的产权却不归部队,致使训练场四周边界不清、标志不明,被占用和蚕食现象时有发生。

  保护与发展中面临新的法律困境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军事设施保护法为核心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律体系。在此法律体系下,大到国家、省、市,小到地、县、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都基本作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军事设施保护在如何协调军事利益和保障经济发展利益关系方面的法律准备工作还显得较为薄弱。

  一是关于军事设施的划区域保护问题。根据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这种以设施的使用效能、军事价值及安全保密要求为标准,将不同的军事设施划入不同区域进行保护,是现行立法在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方针上迈出的关键一步。它不仅有利于军事设施管理机关在不同类别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突出重点,防止厚此薄彼,而且有助于国家在实现军事设施保护的同时兼顾其他社会利益。然而,对军事设施划区域保护的法律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涉及具体种类的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现行立法仍显得较为粗糙。

  二是关于军事设施在部分具体、特殊情形下国防资产流失的预防。虽然国防资产具体制度的设计对军事设施保护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但毕竟军事设施保护是国防资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依托国防资产的整体制度去实现。因此,积极吸收国防资产的立法成果为军事设施保护所用,既是促进国防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目前国防资产流失的法律防范几乎是被国内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遗忘的角落。首先是国家对国防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其次是国防资产流失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严重滞后。这些法律制度的缺失都成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背景下影响军事设施的保护的不利因素。因此,完善军事设施保护的相关立法,积极、妥善、慎重解决好这一矛盾,不仅是当前我国军事法学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统筹兼顾经济发展利益与国防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邬小丽 张红生 作者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

【编辑:王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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