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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三公"公开滞后 政协委员吁废止保密条款

2012年03月05日 10: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中央政府在“三公经费”公开方面遥遥领先于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普遍公开了“三公经费”,而地方只有4个省市公开。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介绍了2011年1至7月预算公开的情况。

  2008年,刚当上全国政协委员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在政协会议上提交了一份《阳光财政,我盼得头发都白了》的大会发言稿。4年过去,蒋洪的头发更白了,他终于在2011年等到了“三公经费”公开的艰难破冰,虽然这个破冰并不能让他十分满意。

  在中央政府决心以“三公经费”公开为突破口,治理“三公经费”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存在哪些问题?占了大头的地方三公经费公开缘何推进缓慢?3月3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新浪网联合进行“地方三公经费何时公开”访谈,邀请蒋洪和全国政协委员、广州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共同探讨。

  从2011年4月初至8月底,从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几个分项数字,到篇幅有好几千字的说明,95个中央部门晒“三公经费”时间不一、格式各异,蒋洪认为,除了信息不够细化这个广为公众诟病的问题之外,目前各个部委公布的“三公经费”数字,只是一般性支出,不包括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里往往包含很多三公支出。

  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中央部门毕竟迈出了第一步,对于地方政府接下来的“接棒”,蒋洪表示“不乐观”。他说,地方做一件事情,一般首先要看中央怎么做。如果中央部门公布“三公经费”的水平很高,地方公布的水平不会和中央有多大差异,但中央没有做出应有的表率,地方则以敷衍应付居多。

  在广州做律师的朱征夫看到,截至2月中旬,广东省公布了35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太简单了,没有任何说明,都是三个数字加上三句话,一看一头雾水,不知道这些数字从哪来。”

  蒋洪认为,在推进地方“三公经费”公开中,国务院应当有相应的检查、督促、奖惩措施,要启动问责程序。

  在连续4年制作《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报告》的过程中,蒋洪总是发现很多已经过时、甚至和现行法律规定严重冲突的部门规章、红头文件阻碍政府财政透明化的实现。

  今年,他将提交一份名为《尽快废止阻碍预算公开不合理规定》的提案。

  蒋洪所说的“不合理规定”是指国家保密局发(1997)5号文件《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一些条款。

  该文件第三条(一)规定的绝密级事项有“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国家年度预算草案、中央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国家年度决算草案、中央年度决算草案和未公布的国家决算、中央决算收支款项”,“不公布的国家预算、中央预算收支款项以及动用中央预备费的情况”。

  该文件第三条(二)规定的机密级事项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平衡差额”,“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未公布的年度预算、决算收支款项”,“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省级以上)旬、月、季执行情况”。

  该文件第三条(三)规定的机密级事项有“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预算外资金决算草案及未公布的决算收支款项”,“历年国家财政、中央财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明细统计资料”。

  蒋洪认为,这些规定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过宽,不仅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预算和决算,同时也将预算外资金甚至历年的财政统计都纳入了国家秘密的范畴。另外,确定国家秘密在时间上太随意,只要“未公布”就是国家秘密。

  “国家财政和预算中的有些信息的确需要保密,但国家秘密的范围决不能宽泛到这样没有边际,将所有的财政信息都作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确是未公布的信息,但不是所有未公布的信息都是国家秘密。应该公开而‘未公布’的信息不应是国家秘密。”

  蒋洪认为,《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已经执行14年多了,其不合理性已经显而易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预算透明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在这种大趋势下,这些规定已成为实现阳光财政的绊脚石,必须废止。”(记者 王亦君)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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