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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随意复出引争议 公众应有知情参与权

2012年03月07日 07: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问责官员复出,不能不明不白,应当给公众一个说法。”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教授陈忠林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他认为,当前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

  关注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不止陈忠林一名代表。《法制日报》近日在全国两会采访期间发现,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建议。

  官员随意复出三大危害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初,在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被撤职的上海市静安区两位官员已悄然复出。而在此之前,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中被撤职、免职或辞职的官员纷纷复出。一些官员从“下岗”到“上岗”周期不过半年,引发公众较大争议。

  在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看来,当前问责官员复出随意性强,复出已成为“潜规则”。

  杨海坤表示,问责官员的随意复出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非正常现象,具有虚化和架空行政问责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助长官员“唯上不唯下”三大危害。

  他进一步解释说,建立行政问责制的目的是通过对犯错官员的行政和政治惩罚,强化政府官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责任意识。如果问责官员迅速复出,问责就变得毫无意义,也会让官员们产生“无论犯再大的错误都没事,只要避过风头,仍可东山再起”的错觉。

  “问责官员,特别是一些群众意见很大的官员的随意复出说明,我国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复出的时机和方式等仍然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主观意志,而非固定的规则。”杨海坤指出,这必然会助长某些官员“唯上不唯下”,不利于政府官员树立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意识。

  官员复出前应公开透明

  “问责官员不是不能复出。”陈忠林以上海“11·15”而撤职的官员举例说,区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他下面有分管副区长、部门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区长不可能抓每一项具体事项的落实,对出事负领导责任,其被撤职属于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一棍子将其‘打死’永不任用也不科学”。

  “复出不是问题,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智慧认为,公众对问责官员复出应当有知情权,所谓“低调”处理只会引起各种猜疑、质疑,甚至认为问责制度形同虚设,官员问责期间如同“带薪休假”。

  去除神秘感的最好办法是公开。陈忠林表示,公开不应该是官员复出后公开其任职信息,而应该在其上任前公开拟复出的信息,交给群众讨论、评判。

  “公开的信息除了复出官员要任职的岗位外,还要包括其被问责的原因、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之前岗位上的表现和业绩。”陈忠林说,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形式尽可能最大程度的公开,接受群众的讨论和评议。

  杨海坤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公开官员复出信息后,应确定一段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组织部门通过公布联系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并将此作为官员能否复出的重要参考依据;作出是否复出的决定后,决定列举公众的主要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公众意见作出反馈,说明理由。

  陈忠林提出,甚至可以用开听证会的形式,让公众决定官员是否复出,“在充分公开的情况下,我相信之前业绩出色的官员,公众是会赞成并欢迎其复出的”。

  立法完善官员复出机制

  许智慧告诉记者,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及复出的规则,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尚未在制度上形成体系,存在诸多短缺。

  “在官员受到问责时,就应明确该官员受处分结果的具体内容。”许智慧说,问责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一个都不“打死”,在重大事故中负重大过错责任被撤职的就要明确终身不再任用;可以复出的,应根据其承担的责任确定不同的复出最短期限。

  许智慧表示,官员复出要设置科学的程序,如复出提名、复出的考察、复出的讨论决定,都应当予以明确。同时,应当加强源头治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用人失察、失职要负更为重大的责任,并用制度进行规范。“不仅要严厉约束复出官员,更要严厉约束任用复出官员的官员”。

  “对复出后的问责官员法律应设立一个考察期限,在该期限内复出官员经考察符合任职的各项条件,可以继续任职。反之,若在考察期限内,对工作不胜任或再有违法乱纪行为,将按法定程序不再任用,以维护问责制的法律尊严。”杨海坤建议,如此也能让问责官员复出后更加自觉地接受公众的监督。

  完善官员复出机制并最终立法确立,是接受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们的共同心声。(记者周斌)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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