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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败给“钉子户”的进步与警示

2012年03月16日 14:2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身为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不但要严格依法行政,还要高度重视程序问题。

  因不满自家房屋被强拆,家住海珠区的“钉子户”陈先生一口气告了三个部门。最终,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因在拆除房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而一审败诉。

  “钉子户”在拆迁诉讼中获胜(哪怕只是部分胜利),堪称凤毛麟角。正如数天前,湖北阳新两位公务员远赴深圳动员打工者返乡商量拆迁事宜未果,用胶水将对方报刊亭门锁堵死,我们可以从中读到“进步”意义——当地政府不敢趁房主不在而强拆——一样。在各地法院受理拆迁纠纷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背景下,海珠区法院依法办案、秉公而断,作出海珠城管分局败诉的判决值得尊敬。

  法院认为房管部门没有过错,陈先生要求确认房管部门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城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程序违法而已,这种结果哪怕对败诉的广州市城管海珠分局来说,也是一个无伤大雅的“小案”。但小中见大,它揭示了程序合法性问题——一个原本合法合规的行政过程,可能因为程序上的小小瑕疵而变得经不起法理拷问,需要所有行政部门引以为鉴。

  正如新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止行政强拆,改由司法裁决,为保障被拆迁人在行政程序上的申辩权和陈述权一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严格规定城管的告知义务,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为了琶洲塔公园建设拆迁,相关部门做了那么多工作,为何不坚持走完最后的程序,非得留下一条轻易让被拆迁人揪住的尾巴?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在辩护中提到“亚运综合整治”、“因房屋空置,无法联系房屋的权利人”。姑且不论这些理由能否站得住脚,把程序违法归咎于外部环境和一些技术性细节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时间紧或一时找不到当事人就可以免除告知义务。

  再多的外部原因,都不能说明程序违法情有可原,所以漠视法定程序更多应该扪心自问:我是否把程序正义当作一回事?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做到无可挑剔?

  必须提醒一些行政部门的是:走过了法律的启蒙时代,如今公众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已今非昔比。哪怕一些人在权利被侵害之初是法盲,经过一番现实磨砺之后,也很快会成为半个“律师”,说起法律来头头是道。相对而言,反倒是一些惯于天马行空、不愿受到约束的行政部门对法律的重要性没有太深的体会,在行政过程中容易疏忽,尤其对程序正义的概念认识不足。多年来,行政诉讼案件连年攀升,高居不下,就是这种尴尬现实的一个漏影。

  法谚云:“病毒之树结不出无害之果。”意谓如果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实质正义就无从谈起。因此,身为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不但要严格依法行政,秉承“凡无法律授权不得为”的原则,还要高度重视程序问题,力求做到无懈可击,不要贪图一时之便,而让自己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既侵害了公众权益,又损害了自己形象。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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