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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故宫大盗”能挽回故宫脸面吗

2012年03月20日 12:2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一些落马官员,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常常被“从轻发落”,而弱势如石柏魁者在量刑中常常被从重从严。执法“看人下菜碟”的行为充分表明,要打破公众对司法的普遍焦虑,必须从认真对待每一个石柏魁开始。

  □本报评论员 石念军

  几乎与案发时的情形一样,“故宫大盗”石柏魁一审判决结果一经传开,就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北京二中院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石柏魁去年5月8日在故宫博物院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另涉两起盗窃旧案。尽管控辩双方就量刑是否从重问题当庭激辩,但被告人最终一审领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3万元。

  舆论的关注在于:13年刑期是否量刑从重,甚或过重?公众舆论虽无权干扰司法,且石柏魁确已偷窃,但其犯罪行为是否“情节特别严重”,人皆可有自我判断。

  据一审审判长解释,“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三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同时,“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对比现行司法规定可见,“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盗窃罪量刑的最高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之前公布的相关案情,法院的这一认定,其实与公众的认知存有较大差异。

  首先,在相当一部分人看来,既不懂文物知识也不知所盗文物价值几何的石柏魁,与所谓的“故宫大盗”着实差得太远。其次,决定判决本身的,应该是犯罪行为本身,而不能因为是在故宫行窃,就必然对犯罪行为加以特殊的重罚。考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固然是司法尊重“国法、天理、人情”的体现,但如果以社会影响程度的大小认定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无疑有损司法公正。

  再退一步讲,即便故宫遍地“国宝”,但它以商业方式承办的展览,能与其他商业场合有多大差别?事实上,舆论之所以高度关注此案,正是因为对故宫安保失职的不满。

  诚然,管理部门失职和盗窃分子作案是两码事,问责路径也截然不同。但现在,一方面是故宫无人承担失职之责,一方面是犯罪分子从重领刑,两相对比折射出了涉事双方的不同力量对比。就地位、资源、关系等因素而言,石柏魁与故宫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公众为什么觉得此案一审被重判,正是感觉故宫试图以此结果挽回颜面。

  公众对故宫失窃案审判的关注,并非仅关注石柏魁的具体刑期,它实际上凸显了一种普遍的焦虑。因为根据对以往很多热点案件的围观经验,司法的尺度在不同的人面前往往有不同的表现。一些落马官员,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常常被“从轻发落”,而弱势如石柏魁者在量刑中常常被从重从严。执法“看人下菜碟”的行为充分表明,要打破公众对司法的普遍焦虑,必须从认真对待每一个石柏魁开始。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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