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男女平等也要体现在体检标准上
女公务员性病检查、月经史搜集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在没有明确答案前,让女性公务员接受这种隐私检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是一种间接歧视。3月19日,该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寄送建议信,建议修改或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对女性妇科的检查(3月20日《京华时报》)。
如果从医学常识出发,检查女性的生理情况确实具有病理学上的意义。无论男女,检查是对病人负责。问题是,入职体检者不是求医的病人,这种检查是出于非医学目的,与岗位工作无关,即便有关也关联不大。正如专家所称,出于非医学目的的妇科检查,容易伤害女性的尊严,还有可能加重女性求职中的畏惧心理。除非是出于本人医疗保健目的,否则,涉及女性身体隐私的信息享有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
设置标准无可厚非,但须遵循两点,一是不能践踏法律,涉嫌歧视,亦不能涉嫌窥探他人隐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对公务员体检结核病、艾滋病等等,就与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就业促进法背道而驰;二是条款应少而精、毋多而滥。
标准越多,条款越滥,恰可埋下权力寻租的伏笔。换言之,由于这些标准较为模糊,伸缩性比较大。近年来在公务员招录中,大做体检文章的猫腻案例可谓多矣,不能不让人担忧和警惕。为了遏制类似潜规则频现,不妨裁减不合理的体检标准。值得提及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行政部门颁发的文件,不能与我国法律相冲突,如果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理应修改。
有学者认为,公务员体检的标准,在全国各行业招聘中具有标杆作用,其标准应体现“男女平等”的国策,并与国际公约的精神相吻合。从涉嫌歧视到涉嫌窥探公民隐私,公务员相关体检标准已经越来越显露出了可推敲之处。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考”的正面导向作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各种尊严,是时候完善公务员体检标准了。
江苏 王石川 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