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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新规明确所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

2012年04月01日 08:57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日前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这是26年来,我国首次以六部门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且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界限,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

  《规定》共五章,五十条,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任务、责任主体等作出了规定,在重点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专章对“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据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25个省(区、市)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制定专门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规定》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消除了当下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困扰。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多企业职工将能够规范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据介绍,《规定》凸显三大亮点——

  亮点一: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做了界定。《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即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取代企业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亮点二:关照了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企业,县级以下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团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分别作出了规定, 增强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亮点三:明确了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同样可成为职工代表。《规定》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这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非正式职工”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规定》完善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程序和规则,特别是要求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针对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规范的问题,《规定》还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保证职工代表真实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 (记者郑莉)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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