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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家海洋局公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文)(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25日 18: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五章 实施保障措施

  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划》的要求,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调整完善现行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技术支撑和跟踪评价制度,依法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对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实时监视监测、分析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强化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性作用。依据《区划》,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依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开展新一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编制、修改和上报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建立区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做出调整。

  ——编制实施海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区划》编制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开发保护规划。

  第二节 全面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

  ——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不断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制度,切实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严禁不按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用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用海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海域资源。加强对海岸线的管理,将占用海岸线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点内容。

  ——完善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按照《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加强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工作,完善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建立海域价值评估制度,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总结经验,出台相关政策。

  第三节 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科学编制全国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国家海洋局要根据围填海资源现状和年度需求,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暂停该省(区、市)围填海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要加强区域用海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围填海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下放围填海项目审批权。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规范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

  ——加强对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的审查。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引导围填海向离岸、人工岛式发展,限制顺岸式围填海,严格控制内湾和重点滨海湿地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尽量不占用、少占用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保留公共通道,打造亲水岸线。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加强围填海动态监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严格禁止违法违规围填海。探索建立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第四节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开发活动的控制作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禁止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结合近岸海域污染状况和海域环境容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排污口的设置应满足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

  ——各类海洋功能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定期开展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各类用海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海洋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管和海洋环境执法,完善海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用海工程项目施工与运营期的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制度。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赤潮、绿潮、海上溢油、核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监视、预测预警和鉴定溯源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实施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海洋保护区周边的海洋开发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和保护区的完整性。在海洋生态受损严重区域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试点,提升海域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效益。

  ——切实保护海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对沿岸海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格限制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较大用海工程的规划和审批。尽可能减少涉渔工程对渔业的影响,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节 加强区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推进海域管理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海域管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加强海域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海域管理学科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海域管理科技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有关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海域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海洋管理和海洋空间规划的先进经验和方式。

  ——完善海域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及资质管理的水平,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程。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专项支持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工作。

  第六节 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动态监管体系

  ——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监控、现场监测等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湾、海岛及近海、远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和围填海计划实施监测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域动态监管体系的支持力度。

  ——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基地建设,通过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未经批准非法占有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依托海域动态监管系统,逐步实现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为主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事后处理为主转为计算机分析、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违法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监视力度。深化全海域定期维权巡航执法,重点加强对敏感目标、重点海域的巡航监视,有效监管各种海洋涉外活动。组织开展专项维权执法行动,定期检查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底光缆和油气管道作业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海洋侵权行为,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第七节 完善保障区划实施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适时启动《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工作,制定军事用海管理、围填海管理、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等法规,探索建立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用海活动管理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海洋管理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海洋意识宣传,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海洋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海洋知识,关心海洋事务,尊重海洋规律,切实研究和解决海洋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牢固树立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开发和保护海洋的自觉性。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好舆论的信息、教育和监督作用,以多种方式普及宣传海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海洋、热爱海洋、保护海洋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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