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军人保险法出台让军人流血流汗不流泪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它在保卫国家不受侵犯的同时,自己也会面临诸多危险。美、英、法、俄等国为了调动军人完成任务的积极性,鼓励军人的牺牲奉献精神,专门出台了军人保险法,从法律层面对军人的权益予以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出台了相关保障军人权益的文件,但系统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兵牺牲奉献积极性的发挥。前不久出台的《军人保险法》从筹划到颁布,历时12个年头,是相关部门经过慎重考虑、借鉴西方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军情,权衡决策的结果;是党和国家从战略层面着眼,从军人个体利益着手,实现军人保障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未来发展衔接,与任务需要适应,进而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水平服务的战略性举措。
与此前出台的相关军人权益保障条例相比,这部法律既充分考虑了军人职业特点,又与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为维护军人保险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它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具体遵循,又为军人个体主张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有效解决了推诿、扯皮问题。
过去军人作为个体主张权益时,由于制度缺失,法规不健全,导致维权过程困难重重,效果欠佳,流血、流汗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今,新出台的《军人保险法》在全社会营造保障军人权益氛围的同时,还明确了执行及监督机构,军人无论在部队还是在地方主张个人权益时,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了国家层面的资源支持和法律保障,维权力度明显增大。
与此同时,《军人保险法》实现了军人权益保障内容的全面覆盖和变更过程的无缝连接,更接地气,给军人带来的实惠无论在幅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明显增多。
相比较而言,它给基层官兵带来的实惠更多。基层官兵服役期限较短,很难在部队得到终身保障;基层部队地处偏远地带,家属就业比较困难,对失业保险需求更为迫切;基层官兵执行任务较多,危险性随之增多。以前的相关制度已经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事关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由于制度缺失,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干扰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军人保险法》的实施明确保障了广大官兵的利益。
此前出台的军人权益相关保障制度由于比较笼统,指向性和操作性不强,军地衔接性更差,导致部队尤其是基层部队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出现了同伤不同赔、到地方后无人负责等问题,致使部队滞留人员增多。《军人保险法》的出台,使相关各方有了共同的遵循、明确的职责,更为重要的是,过去只讲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关单位的执行能力,导致军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落实。而如今《军人保险法》规定依托国家资金对军人实施保险。与过去相比,这次既提出了需求,又提供了资源,大大增强了实现的可能性。对于军队、地方职能机构和个体而言,都清楚该怎么办,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
另外,《军人保险法》在保护官兵利益上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官兵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让当事官兵伤心,也让其他官兵寒心,同时也让想参军的青年难下决心。这种效应的传导、辐射和放大,将直接影响现役官兵士气,削弱国防动员潜力,降低部队吸引力和凝聚力,从根本上影响部队战斗力。
《军人保险法》的实施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军人的保险利益,而且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军人的保险利益,使军人的权益保障有了正规的渠道和强有力的手段,无疑为正在服役的军人、退役的军人或准备加入军队的青年及其家属吃了一颗定心丸,保障措施明显得力。
《军人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障、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从根本上减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军人个体人生的可持续发展。既激发了军人的尽职尽责激情,又让军人在战场之外活得更有尊严,对于提高我军官兵爱国奉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把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履行使命上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根本上来讲,《军人保险法》的实施,将充分调动战斗力生成中最活跃的因素,即人的因素。军人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将增强部队创造力,提高部队凝聚力,提升部队战斗力,扩大部队吸引力,进而对推动国防和军队整体建设水平提高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何祖德 石东伟/单位:总参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