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每日电讯:应给地方扶贫标准立一个标准
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扶贫标准有差距,这可以理解,但各地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应该大致相同
从明年起,浙江省扶贫标准将提高至4600元,无论绝对数额还是相对比例,均为全国最高。据预测,扶贫标准提高后,浙江省10.9%的农村户籍人口(约350万人)将因此受益。(5月9日《浙江日报》)
扶贫标准,又称贫困标准或贫困线,提高扶贫标准,将会导致统计意义上的贫困人口增多,即扶贫对象增加,也意味着政府扶贫的范围和力度增大。去年11月,我国扶贫标准提高至2300元,全国贫困人口因此猛增至1.28亿人。鉴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更像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量身定做,它只是扶贫标准的“基数”或底线。经济较发达地区,显然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较高的扶贫标准,以便将那些相对贫困的人口纳入扶贫范围。
浙江省将扶贫标准提高至4600元,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两倍,换算可知,这一标准大致相当于日均2美元,与国际上的相对贫困线相吻合。可以说,浙江省的扶贫标准,对外真正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对内则树立了一个标杆,为其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树立了一个加大扶贫济困力度的标杆,一个体现政府责任和良心的标杆,一个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标杆。
有人可能说,浙江省经济较发达,所以有能力将扶贫标准提得这么高。这话不无道理,却也不尽然。查阅资料可知,广东省目前的扶贫标准为2500元,明年拟提高至3200元左右;山东省前不久宣布,该省“十二五”期间的扶贫标准为2500元;作为西部省份,陕西省的扶贫标准也达到了2500元;江苏省的扶贫标准将提高至4000元,福建省、辽宁省的扶贫标准均为3000元,还有很多省份没有自己的扶贫标准,即以2300元国家扶贫标准为标准。可见,各地扶贫标准虽与经济实力有关,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扶贫济困的决心,说到底就是愿不愿意自我加压,将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弱势群体。
笔者认为,地方扶贫标准的确定,也不能全凭地方政府自觉,而应有规矩可循。换言之,应当给地方扶贫标准确立一个标准。
这个标准就是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占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的近39%;浙江省4600元的扶贫标准,占该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7%;广东省则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3%确定扶贫标准,故拟于明年提高至3200元左右;去年7月重庆市政府网发布消息称,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确定新的扶贫标准……可见,各地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相差较大,也存在一定随意性。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扶贫标准有差距,这可以理解,但各地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应该大致相同。也就是说,各地将多大比例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范围,不能太随意,而应有所约束,地方扶贫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全国的比例。
给地方扶贫标准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后,显然,凡是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水平的省份,都应确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省级扶贫标准。一个省(区)之内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各个市应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市级扶贫标准。很多城市其实已经这样做了,比如:杭州市的新扶贫标准为6000元,高出省级标准1400元;山西省的扶贫标准为2300元,太原市则将扶贫标准提高至3500元。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建立多层次的扶贫标准,应该成为我国扶贫工作的一个特色。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不断增长的,所以扶贫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不可或缺,各地应根据当地GDP、财政收入、人均收入以及CPI的变化及时调整扶贫标准,而不能好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贫困”是相对概念,也是动态概念,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总会有一些相对贫困的人口需要政府伸出援手。
浙江省4600元的扶贫标准树立了一个标杆,这是浙江贫困人口之幸,也是浙江各级政府的担当。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社会公平、扶助弱势群体永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与其比GDP,比财政收入,也应比一比扶贫标准,这才是地方政府应该倾力打造的“形象工程”。(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