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年200亿超生罚款去向成谜 截留挪用时有发生(3)
难以坚守的“收支两条线”
尽管没有准确的数字,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上缴国库。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难以保障计生经费的情况并非个案,截留、挪用、挤占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北京市,记者了解到,除了市里下拨的财政经费,各区县也有经费支持。以海淀区为例,“近几年,陆续由区政府出资出台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等多项区级利益导向政策(指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区领导还多次勉励我们计生部门要献计献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更多的优惠,区里对此非常支持。”海淀区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海淀区在原有十多项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又开始执行三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包括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范围从低保家庭扩展到城乡低收入家庭,帮困标准由每户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为年满65周岁的独生子女特扶家庭父母每年增发养老补贴金(65-74周岁每人每年2000元,7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为基层计生专干进行一年一次全面健康体检。这三项政策,海淀区政府每年将投入400余万元。
据了解,在一些经济发达区县,财政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成问题,而且对计生资金的财政监察力度相对较大。有些地方实行社会抚养费“票款分离”,即由计生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专户账号,之后由当事人直接将款交至银行,基层计生人员对款项不经手。
就在富裕区县计生办说自己早已过了“抓大肚子”的时代,开始往“人口服务”角度去“转型”时,不少贫困地区却是另一番景象。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社会抚养费等预算外资金占整个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60%以上,目前,基层计划生育部门面临资金来源减少和支出项目增加的双重压力。
“原来主要靠农业税、农民建房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维持基层组织的运转,农业税减免取消了,现在农民建房罚款也被禁止了,村镇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严重影响。”江西省某县级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李女士说,有的县乡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是“吃饭财政”,甚至还吃不饱,拖欠干部职工工资。在此情况下,计生工作必要的经费就难以保障。
这就不难理解,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社会抚养费收支分离,一些地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比如,山东省规定社会抚养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计划生育投入的40%~70%;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深圳市罗湖区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江苏省泰州市规定各市(区)提取上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5%以上用于启动生育关怀基地项目。
更有甚者,为了多“创收”,调动基层计生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允许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成”。
社会抚养费,究竟应该用在哪儿?“实现对社会、资源、环境的补偿,这种说法太空泛,社会抚养费,应该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现在中国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需要政府下很大工夫。”湛中乐表示,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满足公民知情权,“不能用来养活某些队伍,要还社会抚养费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
湛中乐同时还提出,社会抚养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过去强硬的“一胎”政策过渡到自然调节。在实际执行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乱象丛生。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应当废止。
在国外、境外超生,罚款吗?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国家计生委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