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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丹麦的关系

2012年06月12日 14:31 来源:外交部网站 参与互动(0)

  一、双边政治关系回顾

  1950年1月9日,丹麦承认新中国。同年5月11日,两国正式建交。丹麦是继瑞典之后第二个同中国建交的西方国家。1956年2月15日,两国将公使馆升格为大使馆,并互派大使。

  中丹建交以来,两国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开展。50年代,丹支持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57年两国签订了政府贸易协定。

  60至70年代,两国交往增多,贸易关系发展较快。1974年10月,丹首相哈特林应中国政府邀请访华,这是丹政府首脑首次正式访华。1979年9月,丹女王玛格丽特二世应中国政府邀请访华,成为第一位访华的丹国家元首。80年代,两国关系稳步发展,两国政府首脑实现互访,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丹首相、议长等先后访华。

  90年代以来,中方对丹麦的重要访问有:田纪云副总理、朱镕基副总理(1992年),政协主席李瑞环、邹家华副总理(1994年),李鹏总理(1995年赴丹出席联合国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李岚清副总理(1998年),唐家璇外长、中央政治局委员黄菊(1999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丁关根、国务委员吴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妇联主席彭珮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0年),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2001年),朱镕基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2002年),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3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04年),回良玉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国务委员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延东(2006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2008年)等。丹方访华的主要有:丹外交大臣彼得森(1999年),首相保尔·尼罗普·拉斯穆森(2000年),外交大臣吕克托夫特、最高法院院长赫尔曼(2001年),环境大臣施密特、国防大臣延斯比、食品大臣伯尔、交通大臣汉森(2002年),环境大臣施密特、文化大臣米克尔森(2003年),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就业大臣弗雷泽里克森、第一副议长奥肯、社民党主席吕克托夫特(2004年),副首相兼经贸大臣本特森、社会事务和平等大臣汉森、文化大臣米克尔森、第一副议长奥肯、第四副议长彼得森、国防司令赫尔旭上将、女王丈夫亨里克亲王(2005年),外交大臣默勒、环境大臣赫泽高、家庭与消费者事务大臣巴弗兹、第一副议长奥肯、总检察长福德(2006年), 丹发展援助大臣特尔奈斯、议会财政委员会、议长麦达尔(率议会主席团)、环境大臣赫泽高、教育大臣霍德、科技大臣桑德(2007年),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文化大臣米克尔森及其继任者克里斯滕森、食品农渔大臣汉森、气候能源大臣赫泽高、卫生大臣尼尔森、王储腓特烈(2008年)等。

  2008年10月,丹麦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出席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并正式访华,两国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丹关系迈入新阶段。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赴丹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2010年,中丹两国迎来建交60周年庆典,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杨洁篪外长分别与丹女王玛格丽特二世、首相拉尔斯·勒克·拉斯穆森、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埃斯珀森互致贺电。首相拉斯穆森访华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王储腓特烈和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埃斯珀森分别出席世博会开、闭幕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全国政协副主席郑万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访丹。

  二、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中丹于1980年建立经贸混委会,中丹经贸联委会第19次会议于2007年9月在丹举行。近几年来,双边贸易迅速扩大。据我商务部统计,2009年双边贸易额65.2亿美元,同比下降20.2%;其中我出口42.3亿美元,进口22.9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4.1%和11.8%。2010年双边贸易额为78.3亿美元,同比增长20.2%;其中,我出口51.8亿美元,进口26.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2.7%和15.6%。我方对丹麦主要出口机电、服装、纺织品等,自丹麦进口食品加工机械、化肥、精密仪器、发电及制冷设备等。

  丹麦是较早向我提供政府贷款的发达国家之一。1982年4月,双方签署第一个贷款协议。丹对华直接投资始于1982年。截至2010年底,丹麦累计对华投资项目675个,实际利用外资19.8亿美元,我同丹签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574项,总金额约28.6亿美元。 丹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医药、制造业领域。丹在华投资企业主要有:马士基(中国)有限公司、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诺维信生物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等。截至2010年底,我国累计对丹麦投资4295万美元,主要企业包括中化石油天然气控股公司、鹏达航运集团、中国国际旅行社丹麦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哥本哈根办事处等。

  三、在文化、科技、教育和军事等方面的双边交往与合作

  近年来,中丹在文化领域的交往趋向活跃,两国文艺团体互访频繁。上海木偶剧团、武汉京剧团、河南杂技团、广东杂技团、西藏歌舞团等先后赴丹演出,丹特里多努斯合唱团、皇家芭蕾舞团也曾来华访问。此外,两国还多次举办电影周、艺术展等文化活动。1997年,丹授予新中文版《安徒生全集》译者林桦丹麦骑士勋章和1997年度安徒生奖。1999年5月,中丹签署《1999-2002年中丹文化、科学、教育合作计划》。2000年,丹皇家芭蕾舞团来华演出;丹方还在华举办安徒生-布里克森作品及生平展、丹麦设计艺术展等巡展活动。2002年,中国作家林桦在丹获卡伦·布里克森文学奖。2002年起,“春节品牌”活动成为我对丹重要文化外宣品牌,每年我均派高水平艺术表演团体赴丹演出,引起丹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2003年,两国签署了《中丹文化交流与合作意向书》;中国艺术团体参加了哥本哈根“亚洲形象”文化节和奥胡斯艺术节,在丹多个城市举办陶艺、剪纸、现代艺术、电影及摄影等多项展览。2004年,中国旅丹华人华侨在哥本哈根成功举办大型春节文艺庆祝活动,拉斯穆森首相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向中国人民和旅丹华人表示节日问候。丹麦安徒生诞辰200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拉开序幕。丹二王妃亚历山德拉率丹国家女子合唱团访华演出。2005年,北京地希爱安徒生文化交流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中国故宫博物院与丹麦王室展览基金会联合举办“中国之梦”文物展。中国的春节及配套文艺活动在丹麦社会产生良好反响。2007年,由中国驻丹麦使馆、丹麦“环绕之声”音乐节组委会和丹麦国家交响乐团联合主办的“中国主题音乐会”在丹麦国家广播音乐厅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丹皇家芭蕾舞团、童声合唱团来华演出。4月,我流失丹麦的156件文物安全运抵北京,历时两年的我流失丹麦文物追索工作圆满结束。8至10月,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与丹麦菲特烈堡国家历史博物馆共同举办“中国•丹麦1600-2000”展览。2009年,丹文化学会在京建立分支机构。2010年,丹麦“小美人鱼”雕像首次走出国门参展上海世博会,《野天鹅》丹麦女王艺术作品展在京举办,北京当代芭蕾舞团赴丹参加哥本哈根夏季舞蹈节。

  1974年起中丹开始互派留学生。2010年,我在丹各类留学人员逾3000人,丹在华留学生逾340名。此外,我还先后派出100余名学者赴丹讲学,邀请50多名丹麦学者来华讲学。目前,我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和广西医科大学等高校与丹哥本哈根大学、丹麦技术大学、奥胡斯大学、奥尔堡大学及哥本哈根经济学院等建有校际交流关系。2008年10月,北京外国语大学开设丹麦语课程。2008、2009年,哥本哈根孔子学院和奥尔堡大学创新孔子学院分别正式启动。

  1987年,两国签署了《中丹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丹关于建筑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11月,中丹第14届科技合作联委会在丹麦举行。2006年11月,中丹第15届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在京举行。2007年5月,“中丹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研讨会”在哥本哈根举行。2008年11月,中丹第十六次科技合作联委会在哥本哈根举行,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和丹麦科技创新大臣黑尔厄•桑德出席。2010年4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丹科技创新部和大学联盟董事会等签署协议,合作建设中丹科教中心。

  建交以来,中丹两军保持了正常联系。1950年10月我开始在丹设立武官处,丹至今未在华设武官处。1993年我应邀参加了在丹举行的国际军体理事会军事五项锦标赛。1998年,丹派代表团参加了在京举行的国际军体理事会军事五项锦标赛。2000年,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上将过境丹麦。2002年,丹国防大臣延斯比访华。2004年,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访丹。2005年,丹国防司令赫尔旭上将访华。2006年5月,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梁光烈访丹。

  四、领事关系

  1994年6月,丹麦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1997年6月,我与丹麦政府就1997年后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1998年9月,丹在广州开设总领事馆。2001年7月,中丹就丹驻上海总领馆领区范围扩至江西省进行了换文。2004年11月,中丹就中国政府同意丹麦在重庆设立领事馆事互换照会。2005年2月,丹在重庆开设领事馆。

  五、友好城市关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与奥胡斯市(1984)

  安徽省合肥市与奥尔堡市(1989)

  浙江省绍兴市与欧登塞市(1991)

  吉林省通化市与斯劳厄尔瑟市(1993)

  江苏省苏州市与埃斯比约市(2002)

  上海市与奥胡斯州(2003)

  广东省与南丹麦地区(2004)

  安徽省毫州市与斯文堡市(2005)

  江苏省无锡市与拜瑟克伦城市联合体(2009)

  六、重要双边协议及文件

  中丹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1957)

  中丹民航协定(1973)

  中丹海运协定(1974)

  中丹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79)

  中丹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5)

  中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86)

  中丹农业合作协定(1994)

  中丹环境合作协议(1996)

  中丹关于修改海运协定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

  中丹动植物检疫协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丹麦王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CDM)(2004)

  《文化交流与合作意向书》(2004)

  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丹麦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丹麦外交部关于加强两国企业间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丹麦王国教育部、科技创新部和文化部关于加强中丹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7)

  《中国商务部与丹麦外交部关于在中丹官方发展合作框架下开展气候变化与可再生能源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8)

  《中科院与丹科技创新部合作备忘录》(2008)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丹麦国家科学技术创新部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雁栖湖园区中国-丹麦科研教育中心“丹麦工业基金会大厦”建设、维护和运行协议》(2010)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与哥本哈根大学、奥胡斯大学、南丹麦大学、奥尔堡大学、洛斯基勒大学、丹麦科技大学、哥本哈根商学院、哥本哈根信息技术大学关于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丹麦科研教育中心合作伙伴协议》(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丹麦王国外交部关于在经贸联委会下设立投资促进工作组谅解备忘录》(2010)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丹麦外交部贸易委员会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

  《中国卫生部与丹麦内政与卫生部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0)

  七、中国驻丹麦大使:谢杭生(2006年4月到任)。馆址:OEREGAARDSALLE 25, 2900 HELLERUP, COPENHAGEN,DENMARK。电话:45-39460889,45-39611013(商务处),45-39460877(签证处);传真:45-39625484,45-39612913(商务处),45-39460878(签证处)。使馆主页:www.chinaembassy.dk

  丹麦驻中国大使:裴德盛(Friis Arne Petersen, 2010年8月到任)。馆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5街1号。电话:85329900。传真:85329999。使馆主页:www.ambbeijing.um.dk/en

  我驻该国外交机构信息

  大使: 谢杭生(Xie Hangsheng)

  地址: OEREGARRDS ALLE 25,2900 HELLERUP, COPENHAGEN,DENMARK

  国家地区号:0045

  电话:

  值班室:39460889, 39460890, 39625484(传真)

  领事处:39460877,39460878(传真)

  办公室:39460875,39625484(传真)

  文化处:39460879,39460880(传真)

  武官处:39460883,39460884(传真)

  经商处:39610081,39612913(传真)

  网址: www.chinaembassy.dk

  dk.china-embassy.org

  dk.chineseembassy.org

  电子邮箱: mail@chinaembassy.dk

  该国驻我外交机构信息

  丹麦王国大使馆

  Royal Danish Embassy

  办 公 处:三里屯东 5 街 1 号, 100600

  No. 1, Dong Wu Jie, San Li Tun, Beijing 100600

  电话(Tel):85329900

  传真(Fax):85329999

  电子邮件(E-mail):bjsamb@um.dk

  网页(Home page):www.ambbeijing.um.dk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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