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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就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征意见(全文)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18日 16: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18日电 环境保护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规划提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2020年远景目标:全面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

  以下是意见全文: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 年远景目标

  前 言

  核安全事关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事关环境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安全业绩。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做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

  本规划结合全国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和日常持续开展的安全评价结果,深入分析当前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确保核安全、环境安全、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安全第

  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纵深防御;新老并重、防治结合;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坚持法治、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了9项重点任务、5 项重点工程、8 项保障措施,力争至“十二五”末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显降低;到2020 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为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

  一、现状与形势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稳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核能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和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贯彻纵深防御等安全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核安全。2011 年3 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后,进一步保障核安全与防治放射性污染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相关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1.核安全保障体系渐趋完善。在深入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能先进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各类核设施和核活动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2003 年以来,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导则和标准等文件,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初步形成了以营运单位、集团公司、行业主

  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为主的核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由国家、省、营运单位构成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三级管理体系。

  核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专业人才队伍配置渐趋齐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审评和监督能力逐步提高,运行核电厂及周边环境辐射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灾害应急抢险中,我国政府决策果断、行动高效,有效化解了次生自然灾害带来的核安全风险,核安全保障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

  2.核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核电厂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按照纵深防御的理念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截至2011 年12 月,我国大陆地区运行的15 台核电机组安全业绩良好,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2 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在建的26台核电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工程建造技术水平与国际保持同步。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有序推进。2011 年实施的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结果表明,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基本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安全和质量是有保障的。

  研究堆安全整改活动持续开展,现有研究堆处于安全运行或安全停闭状态。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保持安全运行,未发生过影响环境或公众健康的核临界事故和运输安全事故。核材料管制体系有效。放射源实施全过程管控,辐照装置防卡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 年代的每万枚6.2 起下降至“十一五”期间的每万枚2.5 起。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全面纳入核安全监管,设备质量和可靠性不断提高。

  3.放射性污染防治稳步推进。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早期核设施退役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稳步推进。多个微堆及放化实验室的退役已经完成。一批中、低放废物处理设施已建成。2 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已投入运行,1 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开始建设。完成一批铀矿地质勘探、矿冶设施的退役及环境整治项目,尾矿库垮坝事故风险降低,污染得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废旧放射源得到及时回收,一批老旧辐照装置完成退役。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及各省(区、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基本建成。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良好,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从业人员平均辐照剂量远低于国家限值。

  (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面临挑战。

  1.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国核电多种堆型、多种技术、多类标准并存的局面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运行和在建核电厂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抵御外部事件能力较弱。早期核设施退役进程尚待进一步加快,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需要妥善处置。铀矿冶开发过程中环境问题依然存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量大面广,安全管理任务重。

  2.科技研发需要加强。核安全科学技术研发缺乏总体规划。现有资源分散、人才匮乏、研发能力不足。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缺少科技支撑,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国际先进水平总体差距仍然较大,制约了我国核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应急体系需要完善。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核电集团公司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核电集团公司内部及各核电集团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应急支援机制,应急资源储备和调配能力不足。地方政府应急指挥、响应、监测和技术支持能力仍需提升。核事故应急预案可实施性仍需提高。

  4.监管能力需要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与核能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相适应。核安全监管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手段,现场监督执法装备不足。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监测能力需大力提升。核安全公众宣传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国际合作、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加强,公众参与机制需要完善。核安全监管人才缺乏,能力建设投入不足。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十分深刻,要进一步提高对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规律的认识,提升核安全文化素养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和设施固有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营运单位自身的管理、技术能力及资源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核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和进步;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经验和能力的共享;进一步强化公共宣传和信息公开。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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