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专家:中国对西沙南沙拥有无可争辩主权(2)
二、《越南海洋法》写入中国领土严重违背国际法
越南此次执意将中国领土写入越南海洋立法,是无视中国固有领土主权,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错误行为。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非法无效的。
(一)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从历史角度看,数千年的文献记载和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是最早发现、最早开发经营、最早管理和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在汉代已发现南海诸岛,唐宋时期出现了专指南沙群岛的古地名,元代的管辖已至南沙群岛,明清时期的地图已将南海诸岛列入中国版图。194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公开发行的地图上标注了南海断续线,确定了对线内岛礁滩沙的主权及对海域资源的权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继承和沿用了断续线。20世纪70年代之前,南海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南海的权利未执异议,予以默认。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朴椿浩以及英美等国著名学者均指出,中国是南海争端国家中拥有历史最悠久、证据最充分的国家。
从法理角度看,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张完全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时际法、历史性权利等原则和规则。中国还通过海洋立法不断重申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确定了中国领海制度。该声明第1条规定,“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领土组成”条款重申了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2条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这里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在中国政府的有关声明和立法中已多次明确阐述,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岛。2012年《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关于海岛分区保护的规定中,明确列出了西沙群岛区和中、南沙群岛区。
(二)越南立法写入中国领土不具合法性
《越南海洋法》第1条将西沙和南沙群岛纳入适用范围,这是越南首次在最高层级的海洋基本法律中对西沙和南沙群岛做出明确规定。越南此举无非是为炮制“西沙争议”、固化南沙所谓“主权”提供新的“法律依据”。越南的这一做法毫无法理根据,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国际法依据。
首先,妄图通过立法将他国既有领土据为己有,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如前所述,西沙和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前述一系列中国法律也表明,中国历来也非常注重通过立法来固定主权归属的事实。越南不顾历史与事实,将中国固有领土写入越国内法,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和无效的。越南企图以立法形式将非法侵占合法化,这种非法行为如何能产生合法权利?
其次,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行为是无效的。在1974年以前,越南政府无论在声明、照会中,还是在报刊、地图和教科书中,都正式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1956年,越南曾在外交场合公开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发表领海声明后,时任越南总理范文同就声明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表明越南早已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时至今日,越南出尔反尔,不顾其既有国家立场和承诺,将中国领土西沙和南沙群岛写入越国内法。这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非法无效的。
再次,违背不采取单方行动的有关国家承诺。中越两国都是《宣言》的签署国。《宣言》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第5条的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越南执意将西沙和南沙群岛写入立法,直接违反了此条的规定。这表明越南缺乏遵守和执行该宣言的诚意,未能善意履行该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