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原高官:乔石曾纠正对人大错误定位
乔石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 刘政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公开出版了。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值得庆贺。
1993年3月,乔石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长期分管政法工作、纪检工作,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对宪法和法律也比较熟悉,在人大工作中既善于把握大局,又注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作风民主。在五年任期内,乔石同志坚定不移地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辛勤工作,尽职尽责,为加快改革开放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当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现就我亲身经历的几件事记叙如下。
主持宪法修改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精神,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中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为此,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由乔石同志任组长,成员有彭冲、王汉斌、胡绳、薛驹、曹志,负责研究提出修改宪法的方案,为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作准备。
12月5日,乔石同志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如何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抓紧修宪工作。乔石同志介绍了十四大党章的修改情况,提出对修宪的一些原则性意见。他说,宪法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这次修改宪法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同党章相对照,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改的要加以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修改,有些问题今后可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予以解决。与会同志发言一致同意乔石同志意见。乔石同志还就如何搞好宪法修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立即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办公室,制定修宪工作日程安排表,集中精力开展工作等。宪法修改小组办公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带法工委一人、我带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两人组成。
这次会后,宪法修改小组连续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对修改宪法的意见。在此之前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已提出了一些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宪法修改小组于12月18日研究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主要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坚持改革开放”;第八条删去“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第十五条的两款全部删去,改写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此外,还提出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将在人民中进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修改为“社会主义”教育。
12月28日,中央原则同意宪法修改小组的意见。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军各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各地方和各部门讨论后,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表示基本赞成,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宪法修改小组办公室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1993年2月5日,乔石同志主持宪法修改小组会议,确定采纳以下建议:(1)将序言中“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保留第十五条中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并增加规定“改善宏观调控”;(3)由于17个单位和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以不删为好,以免引起误解,因而不作修改。会议还研究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宪法的其他重要建议,如增加“一国两制”方针的表述;修改我国对外政策的表述;将按劳分配修改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增加中央军委立法权的规定;在宪法第七十条中增加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等。乔石同志提出,上述问题这次可以不改宪法,有的可以作宪法解释,要在向中央报告中一一作出说明。
会后,将《宪法修改小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和说明向中央的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代拟稿)》报中央。经中央同意后,2月1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同意这个建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时,有的委员提出,应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万里委员长很重视,转请乔石同志阅。温家宝同志也转来民建中央关于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议。乔石同志均批给宪法修改小组传阅。同时,全国总工会提出,将宪法第十七条原修改建议第二款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还有人提出,宪法第十五条原修改建议第二款中的“改善宏观调控”修改为“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款中的“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月9日,乔石同志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小组会议,确定采纳上述意见。但对如何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却费了心思。经再三研究认为,可以采取叙述的方式,在本段末尾增加一句话,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修改小组向中央写了报告。3月14日,中央同意宪法修改小组的报告,并以中共中央名义向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来不及再开会讨论了,无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建议,而大会主席团又无权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建议。怎么办?只能由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了。开始时曾以为多数代表在讨论时表示同意中共中央的补充建议,就等于是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了,没有仔细考虑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讨论中,上海代表团吴阶平代表、湖北代表团郝诒纯代表等提出,中共中央修改宪法的补充建议还是应由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大会审议为好。
乔石同志对此很重视,立即主持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党的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程序问题。王汉斌同志说:我找了一些法律专家研究,大家认为修改宪法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如果来不及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还是要由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签名的方式提出。乔石同志说:就按这个办吧。原来没提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签名,考虑得不周,应由我来承担责任。接着他召开了大会常务主席会议,都同意采取签名的方式。这样就由北京市等32个代表团的2383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联合提出对宪法修正案的补充草案,弥补了修宪中可能出现的一个漏洞。
八届全国人大的重大功绩之一,是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根据1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着重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有的报刊评论说:这次修宪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删除“人民公社”概念并确立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三项改革可以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三大支柱。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中说: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由此可见,在1993年以前,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经过1993年修改宪法以后,现行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就应该理解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也就是说,现行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并且提法更加全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