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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全国人大原高官:乔石曾纠正对人大错误定位(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6月26日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

  1993年3月,乔石同志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在代表大会闭幕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中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人大工作面临的立法、监督任务非常繁重。常委会要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争取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同时抓紧制定其他方面的重要法律。

  乔石同志提出这项任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在准备讲话稿时,他谈到:没有完善的法制,就没有现代化。现在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经济活动就必然出现混乱。所以必须拿很大的力量来加强经济立法,人大机构的设立和工作也必须与此相适应。他还指出,要在讲话中引用小平同志两段论述,一段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另一段是,立法工作量很大,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不要等出了问题再来立法,那样损失就大了。此后,乔石同志在讲话中多次引述小平同志这两段话。

  4月中旬,乔石同志到广东考察。为什么要去广东考察呢?他说:广东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有的同志是直接听到的,应该有更深刻的体会,理解领会得更深刻,贯彻执行也应该更坚决。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希望广东在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面也能先走一步,多提供经验,多反映要求,成为全国经济立法工作的一个试验区。回京后,乔石同志召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强调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工作。他说: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法制建设在相当程度上还落后于实践,市场经济的许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如不加快立法步伐,差距会更大。与其在有些方面将来出了问题再立法,不如按小平同志说的,粗一点先规定几条,不一定一步到位。我不是主张立法工作可以粗枝大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求精。我讲这些话,中心意思是立法工作要解放思想,加快步伐。

  乔石同志打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再讲一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个稿子。他看后不满意,写了一封信,其中说道:“这个稿子起草的同志下了不少功夫,对经济立法部分写得较充分,是不错的。按我的想法说几点希望:文章最好简洁些,尽量少重复,避免泛泛议论;批评意见不是不可以,以正面提出为主;文风力求平实,少用夸张词句;有些提法不很确切,或一时难以定论的,可暂不说。以上供参酌。”这个批语虽然相当委婉,却使我们受到很大启发。尤其是“文风力求平实”对我们触动很大。文如其人,乔石同志要求文风平实,反映了他一生工作作风平实的特点。

  乔石同志在这个讲话中着重谈了要抓紧时机努力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工作。他说:我在前几次讲话中谈到,本届常委会任期内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这个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要靠我们自己探索;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同样没有现成的模式,也要靠我们自己探索。他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包含的内容广泛,需要制定的法律很多。就目前情况看,急需出台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一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法律;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

  乔石同志强调,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第一,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立法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开放的成果得以巩固。但仅仅这样做还不够,还必须充分认识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应当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的力量排除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阻力,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避免立法滞后于改革需要的状况。第二,起草法律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的利益和权力。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就会贻误法律出台,阻碍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打破行政权力划分的传统格局。立法要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管理制度。第三,立法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要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国际性经济,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一些法律,要同国外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第四,有些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一时制定不出来,可以先请一些地方搞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地区,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应当先行一步,成为经济立法的试验区,为制定法律提供经验。第五,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今后无论哪个部门起草法律,都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第六,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常委会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八届常委会任期一开始就制定了头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接着,着手研究拟定本届五年的立法规划。先后听取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高法、高检、中央军委法制局、各人民团体以及地方人大同志的意见,并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问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还吸收了有关部门的一些研究成果,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项目。随后又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形成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52件,其中列入第一类即本届内保证审议的法律草案115件,列入第二类即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37件。在第一类115件法律草案中,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53件,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机构方面的立法项目25件,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保方面的立法项目16件,属于刑事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项目11件,其他方面的项目10件。

  为了落实立法规划,常委会加强了对起草法律的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的115件项目中,有36件是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牵头组织起草的。各专门委员会还加强了同其他起草单位的联系,督促这些单位实行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共同研究有关法律的起草原则、基本内容,协助解决立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同时,在立法工作中更加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有的法律委托研究机构和专家起草,或者请他们提出法律条文的参考方案。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由于采取以上措施,加快了起草法律的速度,对于改变人大立法工作的被动状态起了重要作用。

  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个,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共计118个,其立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常委会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这是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突出贡献。

  同时,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事。换届不久,乔石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上就提出,要修改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他说,现在再不改,拖到什么时候去?不要等中央说话,主动提出,和中央政法委商量后,给中央写报告。修订后的刑法,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原则,由原来的192条增加为452条,成为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常委会总结近几年来选举工作和地方政权建设的经验,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制度,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迈出了重要步伐。常委会还在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在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这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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