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
中新网7月11日电 中国人大网今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所作。以下是报告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路甬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是1982年11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十分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遗产。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就是在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督促、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全面发展。希望检查组精心准备,扎实工作,组织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4月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部署相关工作。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明确,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文物安全情况,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关系情况,文物流通领域管理情况,执法能力建设和配套法规制定情况,以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执法检查由我任组长,韩启德、周铁农、李建国、严隽琪副委员长以及白克明同志任副组长。执法检查组分为5个小组,成员包括28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21位全国人大代表。检查组重点对北京、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甘肃、新疆10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先后召开了48次汇报会、座谈会,听取了有关省、市、县政府的工作汇报,与有关部门、文博专家以及文物保护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186个文物、博物馆等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这次执法检查很重视,国家文物局予以积极协助,相关省(区、市)人大、政府认真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大量细致的具体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专门到辽宁省、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开展前期执法调研,并邀请在京部分文物保护专家召开了座谈会,保证了执法检查任务顺利完成。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了执法检查有关情况。
现在,各检查小组已经形成了报告,受委托检查的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供了书面报告。6月7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了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检查组认为,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保护事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工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法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要看到,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二、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文物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法逐步纳入全民普法规划、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许多地方通过各种媒体,结合“法制宣传日”、“文化遗产日”、“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配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打击文物犯罪等专项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普及活动。全国文物系统一方面加强内部法制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利用博物馆等机构对公众开展文物法制宣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政府文物保护责任逐步落实 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的认识不断提高,积极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依法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现逐年增长,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据财政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共财政文物支出累计为572 5亿元,年均增长37 9%,超过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1 29%的水平。目前,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建立。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截至2011年底,县级以上专门文物行政机构有848个,全国已建立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2735个。部分文物资源丰富的市(县)成立了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多数省(区、市)建立了基层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聘请了文物保护员,有的地方已初步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网络。(三)综合执法能力不断加强
文物部门与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加强配合,创新协作机制,不断提升综合执法能力,有效落实文物保护法律职责。2010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有文化部、公安部等16个成员单位参加。2011年,公安部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下,在陕西省公安厅建立了“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建立了我国管辖海域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江西省各市、县普遍成立了政府领导为负责人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河北、浙江、山东、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等地建立了文物安全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北京、陕西、河南、甘肃等地还在文物集中区域或者重要文物所在地设立了公安派出所。2009年以来,文物、公安、海关等部门多次开展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的专项行动,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1000多起,有效打击了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违法案件数百起,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四)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部分文物已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目前,已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415个,其中国有博物馆2959个,民办博物馆456个。国有文物博物馆馆藏文物达2864万件(套)。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逐步推广,科技支撑作用得到加强。第一至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工程正在实施。四川、云南、青海等省地震损坏文物得到及时抢救与维修复原。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安全防范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全国文物系统馆藏文物库房面积大幅增加,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显著改善。
(五)文物保护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法律职责,配合基本建设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探索多种有效的工作措施,既保护了古迹遗址,也确保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文物的合理利用日益成为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事业在“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已有1804家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接待观众总量超过13亿人次,观众人数与免费开放前相比增长50%以上。民办博物馆发展方兴未艾,成为国有博物馆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在一些地方,文物保护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丰富了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形式和内涵。在一些遗址区和历史街区,文物工作与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既实现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又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劲动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配套法规规章逐步健全
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部行政法规。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安全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制定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物保护制度。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4项有关国际公约,与美国等15个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已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