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被免职官员若平级复出应征求上级意见
《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6月28日印发。日前,省纪委负责同志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省委、省政府一直非常重视问责制度建设。早在2007年,省政府就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全省行政问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推动作用。200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了《实施办法》(送审稿)。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6月28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问:请谈谈起草《实施办法》的基本思路。
答:起草《实施办法》的思路是:坚持简便、易行、管用的原则,确保完整准确反映中央《暂行规定》的原则要求,努力使《实施办法》与2007年省政府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相衔接。起草中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全面贯彻中央《暂行规定》的硬性规定和原则要求与安徽实际相结合。二是坚持可操作性与规范性相结合。三是坚持充分吸纳近年来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与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相结合。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
答:《实施办法》共36条,分为“总则”、“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附则”四章。 《实施办法》在保持与中央《暂行规定》基本框架一致的同时,重点在“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和“问责程序”两章中增写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的内容。
问:《实施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形是如何细化的?
答:中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七种问责情形。在起草《实施办法》时,将近年来各地问责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责情形,进行了梳理归类,同时充分吸收《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中设定的有关情形,将中央《暂行规定》中的前六种原则性问责情形细化为决策过程、本职工作、行政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干部选拔任用等五大类21种具体情形。之所以细化这些情形,一方面可以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促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问:《实施办法》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启用有何规定?
答:中央《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实施办法》中明确“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的时间应“在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前”。
问:《实施办法》对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问责情形的线索,经批准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2、县级以上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府组成人员、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3、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4、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5、工作考核、工作检查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6、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7、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线索。
问:在规范问责事项调查方面,《实施办法》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规范对问责事项的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需要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组成调查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同时,为保证调查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对调查人员的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处理,被调查对象拒绝、阻挠或干预调查的处理等方面也作出相应规定。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实施办法》是我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着力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要深入开展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朱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