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褒扬见义勇为既要奖励更要保障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日前提请一审,草案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并对认定范围进行了扩充。草案规定,广东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抚恤金最少45万元。(7月25日《法制日报》)
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匡扶社会正义——广东的做法让人眼前一亮。不过,草案奖励条款突出,又引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即对待见义勇为,应该奖励优先还是保障优先?
见义勇为者的伤痛之处,一方面是义举行为得不到认可,甚至反被诬陷惹一身麻烦;另一方面是受伤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保障,从而不乏后顾之忧。宽泛地看,无论是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程序,还是垫付救治费用,乃至规定不同受伤程度者的抚恤金标准,都可归纳到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范畴。但具体来看,对见义勇为受伤与否的不同情况,是奖励多一些,还是保障多一些,需要区别对待。
应该明确的一个前提是,真正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掺杂个人利益诉求的,直白地说,不会是为了换取巨额奖励而有目的性地见义勇为。因此,对待未负伤的见义勇为者,除了予以精神奖励之外,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让民间正义得到公共服务的反馈回报与补偿,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与己无关的扶危救难中。譬如让持见义勇为证书者享有某些公共服务的优惠权利。
而对于受伤且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牺牲人员,则需要在法定抚恤金标准之外,多考虑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的未来生活保障。最高45万元的抚恤金确实不低,但放在通货膨胀及见义勇为者个人伤残养老,甚至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需要的未来语境中,就未必够用。这时就需更多保障措施来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