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异地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
统一明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
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是权益保护的主体,这些人员家庭的实际困难较为突出。《意见》如何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进行抚恤和补助?
答: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异地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问: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其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有效保护?
答: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也就说,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待遇落实,事发地有义务告知户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
为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意见》规定: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