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坚定政治文明路向 波澜不惊中撬动巨大变化(3)
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
基本的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基层群众自治,即由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培养、锻炼、提高人民民主素养和能力的重要方法。
以上个世纪80年代初广西宜山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为开端,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得到了长足发展。2004年6月22日,中办国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项项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的任务,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进一步发展。
十七大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列入中国特色四大政治制度范畴,强调必须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体现了我们党对基层群众自治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表明基层民主自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结多年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2009年4月24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2010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充实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等,特别是新设村民监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三委”并行,使村民自治更加成熟和规范。
现在,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化、法治化基础。
每年的村委会“海选”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道特殊风景。广大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或撤换村委会干部,绝大多数村进行了7~8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的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选举过程实行村民联名或一人一票直接提名,并在秘密划票、当场计票等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范,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竞争形式日趋激烈。不少地方还在实践的基础上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等村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保障了农民切身利益,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
在村民自治发展的同时,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业工人自治也有了长足进步。2006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10年8月,中办国办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
全国现已基本形成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初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基层民主的发展,把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自治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了民主的实现形式,扩大了民主的范围,对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了“倒逼态势”,给整个国家政治生活注入了巨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