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坚定政治文明路向 波澜不惊中撬动巨大变化(4)
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党的十七大后,发扬和扩大“党内民主”的命题已由过去属于党建领域的问题跃升为推进整个国家民主建设的战略抉择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这是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规律的深刻总结。无论是从现实国情和革命传统文化出发,还是考虑到民主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在当代中国,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要由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集中反映和有效实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政治领导核心来主导和带头,“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自身建设中更加自觉地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把民主集中制落实到党的领导、组织、选举、工作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先进性和主导性。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实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推进党务公开”,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进一步确立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化、规范化基础。
十七大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出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09年9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据此,2010年8月18日,中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对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明确安排。现在,全国已有12个党中央的部门和单位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31个省(区、市)及近一半的地市都建立了党委组织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党委“主动发声”,对“群众想了解的”和“需要群众了解的”重大关切及时作出回应。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拓宽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扩大和增强了党的领导和决策的基础。从十六届二中全会开始,党中央率先垂范,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也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一重大制度安排,强化了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主体作用。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党的各级委员会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探索建立重大决策记名表决、决策跟踪与评估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决策责任约束,减少决策失误。经过积极的探索实践,现在已广泛建立专家咨询和论证评估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委(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参与有序化和反馈与监督制度化,提高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同时,中央也加强了党内民主监督工作。2003年12月31日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等,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开展党内民主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其后,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推动党内民主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此外,各级党组织坚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注重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