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公文史料看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史实与法理(3)
国际条约规定日本须归还窃取的中国领土
日方的第三个论点认为:钓鱼岛不包含在《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由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和台湾及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
涉及钓鱼岛的国际文件有《马关条约》、《旧金山和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其中,《旧金山和约》由于中国从未承认,所以对于中国没有必然的效力。
《马关条约》第二条写道:“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第一、……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甲.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乙.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
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列强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波茨坦公告》第八款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日本主张的《旧金山和约》是冷战高峰时期,美国联合其盟军将当时代表大陆的中国政府和代表台湾的“国民政府”均排斥在《旧金山合约》的签约国之外,在最大战争受害国不参加的情况下,签订了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国际合约。它篡改了《开罗宣言》等上述国际法文件的精神,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但只字不提这些领土的归属问题,为美日和台湾当时的蒋介石政权制造“两个中国”和缔结“日台和约”铺平了道路。美国为了当时的冷战需求,通过《旧金山和约》进一步地扩大了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分裂。
赵英军说,如果从条约解释的角度能明确钓鱼岛是属于《马关条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台湾的附属岛屿”,则对中方最为有利。即使不能明确证明钓鱼岛包括在台湾“附属岛屿”内,因为日本所谓的“先占”是非法窃取中国领土,依据《中日联合声明》、《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日本也应“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列强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必须归还窃取的中国领土。
关于台湾“附属岛屿”范围的解释,与澎湖列岛不同,《马关条约》文本以及各个草案文本,均没有明确规定台湾的全部“附属岛屿”的范围。
日本接收台湾过程的公文书史料只是抄录了《马关条约》第二条的文言,也无法进一步解释“附属岛屿”的范围。
1895年6月2日中日交接台湾时,中方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方水野弁理公使进行了交涉。会谈纪要收录于日本公文书馆(以下简称《台湾交接公文及谈判纪要》):
李:“是否有必要将台湾附属岛屿的名称列在目录中?和平条约中虽以经纬度标明澎湖列岛的区域,但未标明有关台湾附属岛屿的区域。因此,日后恐会发生将散在于福建省附近的岛屿称之为台湾附属岛屿的争端。”
水野:“如果依照阁下的意见列举各个岛屿的名称,若存在遗漏岛屿或者无名岛,则将导致其不能成为我政府所领有岛屿。此为不合适的地方。而且,海图以及地图上,若公认台湾附属岛屿是指台湾附近的岛屿,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做将福建附近的岛屿称为台湾附属岛屿之事。下官回船后,必将此事禀告桦山总督阁下。况且福建与台湾之间还隔着澎湖列岛,阁下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
李:“同意。”
赵英军分析说,台湾交接公文史料反映出中方对于试图明确台湾的“附属岛屿”范围的强烈意识。日方为了不遗漏任何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拒绝采用列举清单的方式明确台湾的附属岛屿范围。交涉的结果,事实上中日确定了解释“附属岛屿”的方法:海图以及地图上,台湾附属岛屿是指被公认为台湾附近的岛屿。
这里的“公认”是指在国际法上对岛屿在中国版图上作为“附属岛屿”地位的认可,所以日本知道这个岛屿与否,甚至对这个岛屿有错误的认识,并不能影响它作为“附属岛屿”的法律地位。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