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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塌桥事故定性遭质疑 超载致桥塌让人恐慌

2012年09月25日 05: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哈尔滨市近日召开通报会,认定8月24日 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塌桥事故,完全是车辆严重超载所致。但这一事故定性,很多网民和媒体并不能接受,针对桥梁结构设计、施工质量是不是无懈可击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北京晨报》9月24日)

  既然调查结果已经定性,公众质疑估计也改变不了什么。事故责任还得按调查报告确定,直接责任人为肇事车辆相关人员(通报称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间接责任人为存在“执法疏漏”的交通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自然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自己的死伤以及经济损失,当是“自食其果”。而间接责任人,调查报告已说了是“疏漏”,对这类管理责任处罚时严厉不到哪里去,可以预见,他们能受的责罚很有限。

  超载还是质量问题,责任划分有很大的差别。但公众质疑“超载说”,并不是说他们非要把责任往某些人身上引,而是出于对安全的关切。换句话说,民众对塌桥问题如此上心,是出于对不安全的恐惧。试想,如果民众不敢过桥,或者过桥时胆战心惊如履薄冰,那是什么样的心情?

  塌桥事故严重伤害民众的安全感。无论是桥梁质量存在问题还是超载让桥不堪承受,都会让人心存忧虑,但后者对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更大。这不但因为,超载的发生就如家常便饭般平常,也因为相关部门对超载危害的控制形同虚设。

  根据2011年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数据,目前全国干线公路货车超限率为10%左右(严重时在70%以上)。全国有多少货车,无疑是个庞大数字,多少车在超载,自然也就惊人。每天这么多超载加在桥梁身上,随时可能让桥垮掉,那广泛分布于各地的桥,不就成了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面对这些或悬于头上,或埋于脚下的“炸弹”,老百姓不能不心生恐惧。

  超载危害多,这是常识。但以前人们对超载危害的认识,多在行车安全上,如今多起桥梁垮塌事故,让人“真切”地感受到了超载的另一种危险。超载如此可怕,但有些地方的职能部门好像对危险并不怎么放在心上。不是吗?在不少地方,治理超载成了一种执法经济,成了一些部门预算外资金或者“小金库”的重要财源。就在几天前,媒体报道了河南郑州的“超载月票”怪象:一辆四轴货车交费1200元后即可保证一个月超载免交罚款。这种“创举”,让罚款赤裸裸地成了收钱,而治理超载,也赤裸裸地成了创收,哪里能见到对超载危害的半点防范心理。

  如果说,超载真是那么可怕,对超载就不能罚款了事,消除超载的危险必须消除超载的事实,罚款以后放行,不等于让其去“压垮桥梁”吗?可是,罚款成了各地治理超载的不二法门,而且多是罚款了事。哈尔滨塌桥事故也是如此,调查结果通报说,“吉林省德惠市公路管理段对2-4号车进行了处罚,没有按规定采取卸载措施”。罚款了事如此大行其道行,而且有些执法者还有意纵容超载,保护桥梁不垮塌也就没什么屏障了。

  超载泛滥,而我们的桥梁又是那么不抗“超”,留给公众的就只有心慌恐惧。要消除这种恐惧,要么有效治理超载,要么把桥梁修得更结实些。相对来说,还是后者更容易做到。毕竟,超载者的侥幸心理难以根除,面对那么多的超载者也难以织起没有漏洞的防范网,加上超载治理留下的权力寻租空间是一个难去的体制之“瘤”,治超载很难短期见效。而让桥梁更结实些,似乎并不是高不可攀的目标,毕竟,抗“超”的桥梁不是没有。一个经常被人提及的例子是,茅以升主持修建的钱塘江大桥,设计荷重15吨,60吨的汽车也可通行,设计寿命50年,可时间过去75年了,至今屹立不倒。

  把桥都压垮了,超载“罪不可赦”。但可以预见,这一重罪在身,并不会让超载现象在短时间得到改变。超载之重,看来还只能由桥梁自己承受——把桥梁建得更牢固些。谢昱航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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