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钓鱼岛系中国固有领土 有史为凭法理确凿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有史为凭,有据可考,法理确凿。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始于原始取得,其间虽经历了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的割让,但于二战后回归中国。只要钓鱼岛主权被侵害的事实没有消除,日本就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停止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而发生的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有史为凭、有据可考。相关历史与法理研究在1970年代初的台湾学者丘宏达、杨仲揆以及日本的井上清的著述中都有表述。他们都搜集和披露了中国以及日本方面关于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关键证据,这些都是有关的法理基础。
领土主权原始取得
钓鱼岛至迟在明朝初年就已列入中国版图,作为台湾属岛,清朝时行政隶属福建
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3000多年前的《山海经》所载之“列姑射”在史学界也有人认为即指钓鱼岛。钓鱼岛名字直接见诸记载的则始自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此外,中国明清两朝24次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历次出使记录都清楚述及钓鱼岛,最早的是明嘉靖13年(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郑舜功在《日本一鉴》(1555年)中记载“钓鱼屿,小东(即台湾)小屿也”,并附以地图,可见钓鱼岛在那时候起就被视为台湾属岛。嘉靖40年(1561年),钓鱼岛被列入郑若曾的《万里海防图》;嘉靖41年(1562年),明朝兵部尚书胡宗宪与地理学家郑若曾将钓鱼岛列入《筹海图编》的《沿海山沙图》,纳入中国东南海防体系。随着台湾于康熙22年(1683年)正式被纳入清朝版图,钓鱼岛又成为清朝版图中的台湾附属岛屿,归属福建省管辖。清同治2年(1863年)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中,钓鱼岛被明确列入中国版图。此外,清代御史巡察的报告与地方编修的福建省及台湾府之地方志也是最有权威的历史文献,其中,黄叔璥所著《台海使槎录》(1736年)卷二《武备》列出台湾府水师船艇的巡逻航线,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岛,可泊大船十余”,对此,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台湾府志》及乾隆29年(1764年)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又全文转录。同治10年(1871年)陈寿祺的《重纂福建通志》中,不仅显示钓鱼岛于清代纳入海防巡逻据点,更将其明载于《卷八十六·海防·各县冲要》,列入噶玛兰厅(今台湾宜兰县)。
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了第一位使臣杨载出使琉球。钓鱼岛位于使臣去往琉球的海路上,但不属于琉球,而为福建台湾辖区。琉球作为中国的藩属国,在藩属时期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也就没有必要专门去划分相互的界线,但根据天然地理状况与习惯,琉球与中国宗主国之间仍然有“天造地设”的界线,这条界线在古代称为“黑水沟”,也叫“东溟”、“沧溟”等,现代称为冲绳海槽或中琉海沟,钓鱼岛正好位于海沟的福建一面(琉球西面)。此界线之所以突出,因为在科技不发达的过去,海洋航行特别依赖风向与海流。钓鱼岛列屿位于黑潮向北流经之处,与台湾属同一季风走廊,因此从台湾北部来此,既顺风又顺流,甚为方便,由琉球来此则是逆流而上,较为不便。1640年,琉球国王给福建的一份咨文中证明了此状况,称:“照得琉球世守东隅,休戚相关,毗连福建,壤绵一派,天造地设,界水分遥”。1756年,周煌的《琉球列国志》中也称:“(琉球)环岛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福建开洋至琉球必经沧水过黑水。”甚至,直到清朝嘉庆5年(1800年),李鼎元作的《使琉球记》中记载:“……酒酣,有客日:闻海面西距黑水沟有沧溟,亦称东溟,球人不知,此行亦未之过。何也?余曰:渡海者多,著述者少。登舟不呕,日坐将台亲书其所见者尤少……”可见,琉球人当时并不是很熟悉黑水沟,更何况此沟西侧的钓鱼岛了。
二战后主权回归
失败的窃占、战争的割让与二战后的返还
1895年4月中日签署《马关条约》,钓鱼岛与台湾一起被割让给了日本。在此之前,日本就实施过窃占但以失败告终,对此,日本学者井上清早在1971年就进行了考证并披露了日本的历史文件:1885年,时任日本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想让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去勘查该岛后设立国标,但西村舍三勘查后报告称:“此列屿早经中国发现、命名、载之史册,此时建立国标,显不适宜。”于是,内务大臣再秘密咨商外务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觉得当时日本力量不足,当时上海的《申报》)就有“日本欲占据台湾近傍清国所属岛屿”之报道,不敢妄动,便以机密的函件告知内务大臣应“俟他日为宜”;且为免“招致清国猜疑”,并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报及报纸刊登”。
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日本在战争中占据优势,明治政府认为“今昔情况已殊”,又图谋于1895年1月14日以内阁决议方式核准冲绳县于钓鱼岛设立国标。但井上清考证后又尖锐指出,这个内阁决议不但是秘密的,而且在内容上其实根本没有钓鱼岛,所谓的国标也没有设立,而钓鱼岛实际被日本编入冲绳应该是在1896年4月1日,即《马关条约》签订以后。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与《日本投降书》明确要求,日本所窃取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应当归还中国。1945年10月17日,国民政府军第62军和第70军进驻台湾。陈仪也在其被任命为台湾行政长官后抵达台湾进行接管事宜,并于次日在台北市公会堂接受日本投降。同日,陈仪通过电台发表声明:“……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据此,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之领土主权已正式回归中国。
主权被侵害
非法媾和、私相授受与争端产生
二战后,尽管主权已经回归中国,但因美国和日本的非法“施政”、“控制”,钓鱼岛争端产生。美国的“施政”源于1951年非法媾和而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主要作战盟国中国与苏联均未签署该和约。“条约不及第三方”是基本的国际法规则,而美日却将非和约当事国的中国领土加以处分,将钓鱼岛放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所列“琉球及大东群岛”之经纬度下,以所谓“托管”的名义进行“施政”,又于1971年以《冲绳返还协定》的名义非法“返还”日本。
其实,自日本投降后,在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关于钓鱼岛海域石油资源的消息发布以前,日本从来没有主张过钓鱼岛的主权。1945年到1969年间,日本所有出版的《九州地方图》、《南西诸岛图》、《冲绳县图》、《宫古诸岛图》等都没有绘入钓鱼岛。中国政府从来都坚持《旧金山和约》、《冲绳返还协定》或是美日据此进行的任何占领、“施政”或是“控制”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从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后,到1971年美日非法缔约“返还”,中国一直明确地抗议与反对。钓鱼岛主权在中国的国内法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只要钓鱼岛主权被侵害的事实没有消除,日本就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停止针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罗欢欣)
(作者系英国剑桥大学国际法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