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地铁禁食”并非洪水猛兽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在列车内进食等行为均在禁止范围内,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民以食为天。明令禁止地铁进食等一些行为,貌似过于严厉、不太人性化,但实际上,地铁是一个相对狭窄、封闭的公共空间,并且人流密集,如果有人我行我素、“大快朵颐”、乱丢乱放,则很容易产生各种异味,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影响其他乘客的心情,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另一方面,地铁不仅仅是现代科技的一个符号,还是城市里的一个流动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水准和城市形象的优劣。因而,市民在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同时,还应该积极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和现代文明进程,自觉摒弃不合时宜的陋习和不文明行为。
“地铁禁食”算不上什么洪水猛兽。于那些习惯在地铁车厢内吃早餐的人而言,每天只要早起几分钟,与此相关的一切困惑与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少数人之所以喜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且听不进别人的劝导和制止,关键在于“太自我”,没有把“公”和“私”的界限区分清楚,误认为个人权利、个人喜好可以肆意凌驾于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应该承认,在一个日益迈向文明与和谐的社会中,通过立法形式来禁止地铁进食等行为的确不乏些许的尴尬与无奈。但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手段,此举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符合大多数乘客的利益需要和价值诉求,能够倒逼地铁进食者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最终形成道德自觉和文明自觉。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传统习俗、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现代文化的碰撞和冲突日趋频繁,地铁进食与“地铁禁食”不过是最为生活化的一种表现。面对这个宏大的社会历史课题,最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时间就像一支开弓之箭,是单向递进、不可逆的,每个人都必须有所节制、有所担当,至少应该努力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毕竟我们既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受益者,又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推动者、创造者。(陈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