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性格不合适”的拒录理由能否服众?
“性格不合适”的拒录理由能否服众?
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福建省省委办公厅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环节中分别获第一名。当其辞职准备入职时,被电话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录用。福建省省委办公厅、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释,称在考察环节中发现问题,该处理方式符合规定。(10月18日《京华时报》)
刘金星因性格不合适岗位要求被公考拒绝录取一事,疑问颇多。其一,因性格不合适可拒录的处理方式符合公考录取的哪条规定,应公布于众;其二,既然是在考察环节发现问题,那么刘金星被考察部门认定为什么性格呢?而招聘岗位又需要什么性格类型呢?其三,岗位招聘的性格要求标准,在招考标准中有没有事先公布?或者在面试环节有没有告知考生?
即便性格原因算作一种招录标准,那考生难道没有知情权吗?而且相关组织部门如何又是认定考生的性格,是否凭面试环节就可认定?如果面试环节能认定一个人的性格,为何还能获第一名的高分?如果像考察部门说的那样是通过考察环节发现问题,并且做出认定结论,那其性格到底有什么问题?
事实上,这起公考拒录事件,从开始就疑点重重,其给出的“性格不合适”的理由恐怕难以服众。从纪律要求不能透露不被录取原因到作风问题,再到性格不合适……从刘金星与招考单位协商的过程来看,给出理由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推诿的过程。既然纪律要求不便透露,那到底哪条纪律规定?考生有没有知情权?而后面的作风问题或者性格不适合的理由出炉,那岂不是违背了招考的纪律要求,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说法,无疑更难以服众。
虽然官方回应不存在舞弊行为,至今也没有递补,但也不能简单说明其性格不合适就能搪塞过去。省委办公厅科员的职位,并非什么具有神秘色彩的职业岗位,也不属于特殊职业岗位种类,为何在招考中却出现如此推诿、遮掩的情况呢?拒录也得有个合理可信的说法,否则,相关办事人员也是一种不作为。
公考需要公开透明,更需要诚信。从刘金星所遇到的事情上,我们还是看不到一个公开透明的招考过程,其结果更是让人浮想联翩,这样的招考何来诚信可言? (邓闽军)